一、《济南的冬天》课文中的多音字和关系密切的字有哪些?
《济南的冬天》中共有多音字及相似字个
薄的
薄[bo]
小厚煎饼
薄[b]
轻微,一点小礼物。
薄[b]
薄荷多年生草本植物。茎、叶有清爽的香味,可入药。
头晕的
晕[yn]
1-围绕太阳或月亮形成的光环日晕。
2-光、影、色模糊的部分墨晕。
3-头晕、旋转的感觉头晕。
头晕[yn]
1-昏迷昏厥。
2-头脑清醒。
疏散
分散[sn]
1.分开,聚集而分开分散。
2-分发,分发散布。
3-疾病放松。
4-解雇他做得不好,餐厅被解雇了。
松散[sn]
1-无拘无束,宽松松散。
2-分离,分离散居。
3、零散零散。
4-中医称粉粉。
混合
混合[hn]
1-混合在一起混合。
2-混沌,混乱混沌。
3-猛,充欺骗。
4-别管它胡闹。
混合[hn]
与“浑”同。
逗
挑逗[lio]
1-提起提起裙子。
2、用手舀水撒水先把水搅匀,然后扫地。
挑逗[lio]
戏弄,戏弄戏弄。
耀眼[lio]——响亮明亮[lio]
二、2021年济南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济南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完善城市建筑垃圾处理基础设施,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法规。
第二条本市辖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耗、综合利用和监管等处置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各类建筑物、地下管网、道路、桥梁隧道、水利渠道、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产生的渣土、废料、泥土等废物。以及拆除工程和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筑垃圾的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由产生者承担处置责任。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处理场建设和综合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和综合利用扶持政策,组织建立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建筑垃圾管理重大事项。
第五条市城管局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统一监督管理;区城管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执法、城乡交通、城乡水务等部门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妥善处理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实行建筑垃圾分类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分类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各类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设计和施工管理阶段,应当采取有利于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的措施。推广装配式建筑和集成装修。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堆放、掩埋建筑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废物、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有害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中。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举报属实的,市城管局按照规定给予励。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科学研究、产品开发、再生产品示范推广、处置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励。
第二章排放、运输和消耗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城乡水务等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合理安排依法确定建筑垃圾长期处置场地和装修场地。无害化垃圾处理厂的布局、选址和规模应当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建筑垃圾临时处置场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长期处置场、临时处置场和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厂。
对建筑垃圾处理场的建设和运营实行财政补贴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建设建筑垃圾长期处置场、临时处置场和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厂
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地;
河流、湖泊、水库、渠道、山地保护区;
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泉水供应区域;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领域。
第十二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区域外,其他农用地、林地、建设用地经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申请建设临时建筑垃圾处置场。
第十三条建设临时建筑垃圾处置场,应当报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批后,报市城市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长期收集场、建筑垃圾临时收集场、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厂的运营和关闭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拒绝、接收建筑垃圾。工业废物、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有害废物不得擅自关闭。
第十五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拆迁工程的施工单位和实施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和建筑垃圾排放量计算的相关资料。并申请建筑垃圾处置审批。
历下区、市中区、淮阴区、天桥区、历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审批,请向市城管局申请;长清区、章丘区建筑垃圾处置审批请向所在区城管局申请。申请。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由建设工程、装修工程施工单位(以下统称工程建设单位、拆迁工程组织实施单位)编制。内容包括
建筑垃圾排放总量、排放种类、处置期限、排放期限;
长期消耗场所、临时消耗场所、综合利用企业、无害化处理厂以及双方签订的消耗合同均在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公示的名单中选取;
建筑垃圾可直接作为资源进行场外工程垫填、土地复垦等的处置场所,并经供需双方签订协议;
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公布的运输企业准入名单中选定的运输企业以及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
前款第三项拟将土石方施工产生的废渣用于废弃矿坑回填、山体恢复、土地复垦、园林绿化等,应当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确认意见。
选择第一项第四项运输企业时,建筑垃圾排放总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鼓励通过招标确定。
第十七条城市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建筑垃圾处置批准通知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批准建筑垃圾处置前,城管局应当进行现场检查。如果建筑垃圾需要就地消纳,相应的建筑垃圾排放量也会减少。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拆迁工程组织实施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持《建筑垃圾处置批准通知书》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通行证。临时通行证应当标明建筑垃圾运输时间、运输路线和倾倒地点。
第十九条建筑垃圾处置审批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条排放建筑垃圾的各类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
建筑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建筑垃圾消耗场建设、综合利用项目支持、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综合信息建设和维护、建筑垃圾处理服务管理等。
第二十一条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排放建筑垃圾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但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险情、灾害消除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市城管局或者区城管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和拆迁工程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建设单位是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装运、处置管理单位,缴纳相应管理费,并对建设单位进行监督。实行运输车辆适度装载和封闭运输。车辆清洁等措施。
合同中未明确前款规定的建设单位责任的,建设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装运、处置管理单位。
第二十三条建筑工地排放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设置符合标准的硬质外壳;
施工现场出入口路口、车辆道路硬化处理;
提供洗车设施并有效使用它们;
现场配备洒水、抑尘设备并有效使用;
建筑垃圾应及时清除。暂时无法清除的,应采取覆盖、压实、临时绿化等防尘措施;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收集并在施工场地内分类堆放;
大型建设项目按照规定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设施。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清除工程产生的全部建筑垃圾。
第二十四条市城管局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和车辆实行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未列入运输企业准入名录的个人、单位和车辆不得运输建筑垃圾。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申请批准后,由市城管局列入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
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驾驶证;
运输车辆具有密封车厢,并配备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车记录仪等电子设备;
拥有适量的自有运输车辆;
拥有合格的驾驶员;
拥有完善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维修、管理等制度。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准入条件、申请程序、准入清单、退出条件、退出名单和运输车辆信息由市城管局制定,并通过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向社会公布。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或其运输车辆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市城管局申请变更。
第二十五条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运输经批准排放的建筑垃圾;
随身携带临时通行证;
完全密封运输,无溢出、泄漏;
保持车身清洁,车轮沾有泥浆时不要行驶;
规范行驶记录仪等电子设备的使用;
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倾倒;
车辆牌照必须清晰、完整,悬挂城建标志。
第二十六条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造成道路污染的,违法行为人应当及时清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人无法自行清理或者拒绝清理的,由城管局代为组织清理,清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驾驶员档案,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与驾驶员签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的,运输企业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耗实行联合管理制度,保证建筑垃圾排放、消耗一致。联令交通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制定并公布。
建筑垃圾处置场、综合利用场应当建立建筑垃圾收集日报告制度,并向城管局报告建筑垃圾收集情况。
第二十九条居民家庭装修垃圾应当袋装收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并集中存放。
区城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家庭装修垃圾收集转运,运至市城管局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处置。
居民家庭装修垃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城管局制定。
第三章综合利用
第三十条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包括建筑垃圾直接利用和回收利用。能直接使用或回收的就应该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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