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项目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为加强文物拍卖管理,规范文物拍卖行为,国家文物局近日发布《文物拍卖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盗窃、盗掘、走私文物或者中国文物历史上曾被非法掠夺过的物品,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根据办法,不准拍卖的物品包括依法应当上缴国家的出土文物,以及以出土文物名义公开的物品;公安、海关、工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执法部门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以及银行、冶炼厂、造纸厂、废旧物资回收单位精选的文物;国有文物商店收藏的珍贵文物等


办法规定,国家对拍卖公司拍卖的珍贵文物享有优先购买权。国家文物局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行使优先购买权。


此外,《办法》还明确,国家文物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物拍卖企业、文物信用信息记录。拍卖专业人士,并向公众发布。


一、文物保护项目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项目,是指经批准为文物保护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重要历史遗迹和代表性建筑。单位和其他文物价值。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保存和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内公认的标准保护文物本身以及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项目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分为维修工程、抢救加固工程、修复工程、保护设施建设工程、搬迁工程等。


维修保养项目是指对文物轻微损坏的日常和季节性维护。


抢救加固工程是指在文物面临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资金等条件的,无法进行彻底修复时,对文物采取可逆性临时抢救加固措施的工程。


修复工程是指为保护文物本身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和修缮,包括局部修复与结构加固相结合的工程。


防护设施建设项目是指为保护文物而增加安全防护设施的项目。


搬迁工程是指因保护工作的特殊需要,在没有其他更有效手段的情况下,将文物全部或者部分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项目的管理,组织制定文物保护项目的相关规范、标准和指标。


第七条管理、使用文物的法人单位,包括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团体以及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其他企事业单位,是文物保护单位。项目。


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可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格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主要是指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督和验收管理。


第二章立项及勘察设计


第十条文物保护项目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项目,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项目,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报告机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审批机关。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和未批准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申请和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维修、保养项目应当纳入文物使用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应急救援加固工程、修复工程、防护设施建设工程的立项和勘察设计方案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应急加固工程因突发情况需要立即实施的,可以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补充报告。搬迁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批准后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检验。设计。


第十三条项目核准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拟建项目名称、地点,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年代,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和实施;


保护项目必要性和实施可行性的技术文件和影像资料、视频或照片;


资金估算、来源及计划建设进度;


拟聘请的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及资信情况。


第十四条经批准的文物保护项目,必须提交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重大工程,方案批准后必须进行技术设计。


第十五条勘察和方案设计文件包括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损坏情况的勘察报告、实勘图、照片等;保护工程平面图、设计图纸及相关技术文件;项目设计概算;必要时进行考古估计。勘查开挖资料、材料检测报告、环境污染报告、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查报告。


第十六条施工技术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设计说明;施工图预算;相关材料的检测报告及检验鉴定结果。


第三章施工、监理及验收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工程中的修缮工程、保护设施建设工程、搬迁工程应当实行招标和工程监理。


第十八条重要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报送招标文件和拟建设单位报批。


第十九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采购的工程材料必须符合文物保护工程的质量要求。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工作程序为根据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施工人员进场前必须接受文物保护培训;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的要求做好施工记录和记录。建设统计文件和相关文物信息的收集;进行质量自查,工程隐蔽部分必须会同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检查并记录;提交完成数据;按合同规定负责保修,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除维修、应急加固工程外,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条建设过程中发现新的文物、相关信息或者其他影响文物保护的重大题的,必须立即记录,保护遗址,并通过原报告机关报告原批准机关,并请求指示如何处理它。


第二十一条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补充经批准的技术设计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共同协商,并报原报送机关备案;经批准的项目、规划需要变更设计中的重要内容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文物保护项目应当按流程分期验收。重大项目结束时,项目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阶段性验收。


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后,业主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价,并提交工程总结报告、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财务决算、说明等材料,原件经报送机关初审合格后,报审批机关。项目审批机关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成立验收组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工程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题,业主应当及时组织整改。


第二十五条文物保护项目的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申报机构、审批机构应当建立与项目有关的行政、技术、财务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所有工程资料均应归档并纳入文物保护单位档案。重要项目应当在验收后三年内出具技术报告。第4章惩


第二十六条文物保护项目设立优秀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局制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造成文物损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维护,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以前发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实施文物收藏鉴赏知识宣传普及工程,加强对文物收藏鉴定出版物、音像节目和网络信息的监管,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文物收藏观,拒绝非法交易的文物。


引导全社会发现、解读、宣传民间文物收藏的文化价值,培育健康理性的收藏群体,激发收藏需求,营造理性收藏氛围。


二、不可移动文物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用语解释】本条例所称不可移动文物,是指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


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历史遗迹和代表性建筑;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可移动文物。


第四条【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类】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


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市和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开发区管委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开发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城改、国土资源、水务、农林、住房、公安、工商、旅游、宗教、环境保护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各负其责,保护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


第六条【保护机构】文物保护单位依法设立的文物保护机构,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资金保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设立文物保护管理专项资金,用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维护。


市级以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区、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专项资金、开发区由同级财政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财政收入增长情况增加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可以对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给予财政补贴。[1]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对本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八条【目标考核】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第九条【申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依法保护不可移动文物。发现不可移动文物遭到损坏的,有权劝阻并向文物行政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报告。文物行政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宣传教育】文物行政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行政部门对建设、施工、监理等进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其他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第十一条【励规定】政府和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文物保护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精神励或者物质励。


具体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二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同级批准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并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核定、公布、备案和保护,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


对于一些想知道的文物管理和文物保护项目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的各位朋友,本文都详细地解文物管理的由来,希望对诸位有所帮助。

除非特别注明,本站所有文字均为原创文章,作者:admin

No Comment

留言

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

感谢你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