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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全面部署了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组办、原国家工商总局还专门制定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随后,各省份也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出台了一系列规定,进一步对相关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了方便民办学校和投资者确定哪个类别,从相关权利义务和配套政策的角度,以清单的形式进行逐项比较。
比较项目
非营利性私立学校
营利性私立学校
收费
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价格市场调节。具体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办学成本、当地公立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状况等因素制定。
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支持政策
积极引导、积极鼓励、大力支持。
不设立义务教育学校。
是否可以获得收入
无法取得办学收入;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可以获得学校收入;学校运营余额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待遇政策的差异化方面
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励、捐赠励、土地配置、税收减免等方面给予支持。
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方式提供支持。
筹款
鼓励社会力量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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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骨干的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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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退出机制
2016年11月7日之前成立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2016年11月7日以后成立的,按照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办理。
应当依法清算财产,明确财产权属。终止后,应当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税收优惠
确定免税资格的,对非营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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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政策
享受与公立学校相同的政策并分配土地。
土地应当按照土地政策提供。只有当只有一个利害关系人时,才能按照协议提供土地。
人才引进
教师享受与当地公立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向非营利性学校配备公办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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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要求
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须到民政部门登记,重新登记后,适用民办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符合事业单位条件的,应当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重新登记后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登记后适用企业会计制度。
完成财务结算,明确办学期间积累的土地、校舍、财产权属,缴纳税费后,学校继续办学。
律师简介
洪素恒律师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云南省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云南省律师协会行政法与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同时兼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云南省委员会委员、国民党云南省委员会委员、国民党云南省委员会法律分会主席昆明市盘龙区新社会阶层代表联谊会副会长、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专家库专家。云南省监察委员会特约巡视员、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云南省审计厅审计咨询专家、云南省公安厅党风政警警风监察员保卫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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