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广高铁是否会纳入国家规划?

一、兰广高铁是否会纳入国家规划?

是的,兰广高铁已列入国家规划。原因是国家发展战略提出了加强铁路交通建设的目标,而兰广高铁是我国西部地区的重要交通项目,与国家发展战略相一致,因此被纳入国家计划。此外,澜广高铁建设还可以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提高运输效率,方便人民出行,促进区域交流合作,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路建设国家标准?

我国公路法第十二条规定“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并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其他形式的交通发展规划相协调””。这是我国在制定以法律形式确定的公路规划时应遵循的原则。


-1。公路规划编制“三要求”


公路规划应当适应和服从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道路运输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它对国民经济中的其他行业具有促进作用和密切联系。公路作为公路运输业的物质支撑,应当在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指导下制定。公路网的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必须与国民经济对公路的需求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适度超前发展。公路网的发展布局必须服从生产力布局的总体格局。只有这样,国民经济才能持续发展、得到提升。稳定协调发展,实现综合经济效益最优。


公路发展规划应当符合社会发展总体要求。道路运输业是重要的物质生产部门,是有机连接社会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各方面的桥梁和纽带。公路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发展和完善是保障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运行和发展的前提。随着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对道路作为交通方式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在制定公路规划时应综合考虑这一要求,使公路建设能够顺利引导公路所在地区的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人口结构向科学合理的方向调整,促进社会发展。


公路发展规划应当服从国防建设总体要求。巩固国防、保卫边疆是保证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历史经验证明,公路是国防建设不可缺少的设施。尤其是现代国防建设,军事需求量大、机械化程度高,需要很多国防道路。同时,单独建设大规模的国防公路也是不现实的。我国的财力、物力、土地面积等资源都相当有限,没有闲置的专用公路能力。只有坚持平时建设与战时需要相结合的原则,规划公路时考虑国防建设需要,统筹规划、统筹安排,才能增强公路网的整体效能。


三、铁路“十四五”规划什么时候发布?

发布于2021年12月29日。


2021年国家铁路局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交通运输部党组书记杨传堂出席会议并强调,要科学编制《铁路发展“十四五”规划》,科学组织实施建设强国铁路试点任务交通强国,扎实推进川藏铁路等重大工程。深化铁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铁路与其他运输方式同规划、同实施。管好用好铁路行业科技创新基地,促进科技自立、自力更生。加快铁路行业竞争环节市场化改革。


四、71118是什么意思?

“71118”是我国高速公路网的规划。2013年6月20日,交通运输部正式公布《国家公路网规划》。新规划中,国家高速公路网将进一步完善,西部将新增两条南北纵线。到2030年,我国将形成“71118”高速公路网,包括首都7条放射线、11条南北纵线、18条东西横线,以及区域环线、平行线、接触线等规划总里程增加至11万-8万公里。


五、国家地铁多久获批一次?

国家发改委地铁审批周期不固定。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以及国家政策的变化,审批周期可能会有所不同。详情可前往国家发改委网站查看相关地区地铁审批情况。例如,西安市城轨《关于请批复》关于全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的请示已于2019年6月12日获得批准。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规划建设工作的意见》规定,各地要根据国家铁路发展规划,按照需求导向的原则,编制城际、市域及其他区域铁路发展规划。并以效益为导向。计划批准。建立健全铁路建设规划和管理机制,科学论证项目建设时序和方案。加强与国家铁路企业的沟通协调,协调推进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市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多网融合、资源共享、支付兼容。符合条件的线路将尽快实现安全互信和务系统互通。严禁以新建城际铁路、市域铁路名义违规建设地铁、轻轨。


六、公共交通特许经营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公共客运发展需要,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专营权管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文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法规。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客运的特许经营和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因城市建设、发展而纳入规划控制的城市区域、郊区和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客运,是指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等城市公共交通运输方式。


第三条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权实行特许经营,通过公平竞争、有偿出让。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和期限内依法经营。


鼓励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城市公共客运运营。


第四条城市公共客运遵循统一规划、加强管理、优质服务、公平竞争、协调发展的原则。鼓励规模化、公司化经营。


经营权转让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有序、诚实信用、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经营权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经营权管理工作。


第二章特许经营权


第六条经营权分为线路经营权和出租车经营权。线路经营权包括公交线路经营权和轨道交通线路经营权。


线路经营权的转让应当采取招标方式。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推广以服务质量为主要招标条件的招标方式。


第七条公交线路经营权、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期限不得超过10年,轨道交通线路经营权转让期限不得超过30年。转让期限届满,经营权终止。


第八条实施经营权转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有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计划转让经营权。方案应当包括转让经营权数量、车型及技术条件、价、线路、车站以及转让方式和期限等。


第九条经营权出让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经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管理机构审查,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自收到规划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经营权有偿转让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经营权转让方案制定过程中应当召开听证会。


第十条经营权主管部门应当自经营权转让方案批准之日起20日内通过两个以上媒体公布经营权转让方案。


第十一条申请线路经营权、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资本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


有固定停车位;


无失信记录;


拥有与业务相适应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员工;


有健全的客运服务和行车安全运营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经营方式符合相关规定;


有相应的运营资金;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严重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记录。


第十三条竞买人或者竞买经营权的人依法中标或者竞价结束后,工商权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与中标人或者买受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收取所支付的费用。业务权使用费。


第十四条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特许经营区域、期限、车型、车数、线路、价、场地、设施等;


缴纳经营权特许权使用费;


操作和安全责任;


服务标准、安全标准、技术规范;


履约担保;


变更或撤销经营权;


管理权转让期满后怎么办;


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


双方认为应当协商一致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中标人或者买受人应当自特许经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依照本规定取得经营权的出租车,可以根据乘客的需要跨地区运营,但不得沿途载客,不得异地运营。


第十七条城市公共客运经营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经营权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已经生效的经营权。


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经营权的,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变更或者撤销方案,经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管理机构审查,报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自批准后45日内组织实施。造成经营者财产损失的,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八条线路经营权经营者变更线路、运营车辆数量、运营时间、行车间隔、售方式等的,应当于三个月前向经营权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改变。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管理权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权转让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向当地经营权主管部门提出是否继续经营的书面意见。如需继续经营,同等条件下优先。具体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条经营者需要停止经营或者停业的,应当在停业或者停业前三个月向经营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营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经审查批准后,经营者方可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经营者停止经营的,应当自批准停止经营之日起20日内到经营权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权注销手续。


经营者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合并、分立之日起20日内向管理机关办理登记,但不得影响正常经营。


第二十一条经营权在转让期间可以转让。


转让经营权的受让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经经营权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在20日内报经营权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办理变更手续。管理机构应当在7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经营权转让不得影响城市公共客运的正常运营。


经营权归属有争议的,不得转让。


经营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转让信息,加强对经营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禁止非法转让经营权。


第二十二条缴纳的经营权使用费纳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设施等建设和维护。


缴纳的经营权使用费不得作为城市公共客运价格调整的依据。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本省城市编制的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或者城市综合交通规划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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