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1年辅警管理条例?
每个省份都会发布自己的法规。以江西省为例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募、使用和监督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警务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一支高素质的警务辅助人员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收使用、工作职责、权利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招收的非人民警察人员。公安工作,为公安机关的日常运作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员工的身份。
辅警按职责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勤务辅警包括执法辅警和城市社区辅警。
第四条警务辅助力量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实施行政管理、服务人民的辅助力量。它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警务辅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科学配置、严格控制警务辅助规模,统筹建设警务辅助工作。民警辅警队伍融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制定计划,加强监督检查,落实保障措施,将辅警的劳动报酬、保险、装备、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警务辅助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人民警察与警务辅助一体化管理的工作机制,加强警务辅助的使用工作。辅警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业务素质、纪律作风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警务辅警的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和参与辅警的招收、确定劳动报酬、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主管部门负责烈士鉴定的受理、调查、审查以及符合烈士鉴定条件的警辅人员烈士抚恤工作。他们的牺牲。
第七条警务辅警的配置应当遵循控制总量、倾斜基层的原则,根据全省公安机关警力结构的优化和警务工作的需要,全省警务辅警配置数量确定为不高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总数。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省级公安机关辅警名额管理办法。对各地警力部署和社会治安情况进行研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当地社会治安状况、警力部署、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作需要,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并按照省级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聘用限额管理规定,对本地区警务辅助人员任职限额进行量化、明确,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定归档。
第二章聘任与解聘
第八条警务辅警的征聘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警务辅警的数量指标范围内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并向上一级报告。登记所在地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第九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组织招聘,严格选拔、聘用。禁止招收没有统一招考程序的辅警。公安机关各内部警种、部门、基层机构不得自行组织招聘警务辅助人员。
第十条警务辅助人员的录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发布招聘公告;
组织报名及资格审查;
进行笔试、面试和体能评估;
身体检查;
检查;检查
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
公示期满后,公安机关应当与拟任警务辅警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以及解除和终止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等。
第十一条对于边远地区、特殊岗位和急需人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专项招聘。采取特殊招募的,必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招募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
第十二条申请警务辅助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拥护中国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心理素质和道德品质;
年龄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其中应聘执法辅助职务的年龄不超过35周岁;
勤务辅警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文职辅警应当具有学士以上学历。符合本规定优先招考条件的人员,参加勤务辅警招考时,可放宽至高中学历;
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文职辅警应当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资格或者专门技能;
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身体素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招收警务辅助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下列人员
因公殉职的烈士、军人、人民警察的遗属;
退役军人和退出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的救援人员;
被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士或者英雄模范;
人民警察或政法院校毕业生;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优先就业情况。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可以分别规划定向招聘。
申请时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应在劳动合同期内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未取得的,合同期满后不得再聘用。
第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警察辅警
因涉嫌违法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接受调查的;
受过行政拘留或者司法拘留处罚的;
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被原单位开除的;
有史和精神疾病史者;
捏造、传播损害国家声誉的信息;
如果您、您的家庭成员或者主要社会关系人加入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其他按照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得录用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工作人员在同一部门工作,或者担任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工作人员相同的职务。直接管理或直接利益。
第十六条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未通过年度考核且经教育培训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连续两年未通过年度考核的;
违反辅警管理规定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经教育无明显变化的;
工作中发生严重错误,造成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从事损害公安机关荣誉和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活动;
利用辅警身份或者工作便利从事营利活动或者违法活动;
有徇私舞弊、擅自行使应当由人民警察行使的职权或者其他滥用职权行为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者的;
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辅警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工作条件;
依法领取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并享受相应的保险;
获得该职位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
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依法提出投诉、控告;
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的有关规章制度;
服从管理,听从指挥,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维护公安机关的荣誉和形象;
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文明执勤,廉洁奉公;
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责任与保证
第十九条辅警按照职务分类履行下列职责
文职辅警主要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进行行政管理、技术保障、警务保障等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从事辅助行政工作的警务辅警以文职辅警为主。
勤务辅警主要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等服务活动;协助开展辖区治安管理、安全防范、社区服务等工作。
警务辅助人员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不得从事的工作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其执行职务的后果由所在地公安机关承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配合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警务辅助人员的编制;财务状况等因素,并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劳动报酬标准。其中,符合当地政府专项人才计划引进条件的警务辅警,其劳动报酬和待遇按照人才引进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存住房公积金。资金。
第二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统一制服,佩带标志,佩戴工作证件。辅警离岗时,应当将制服、标志和工作证交回发证单位。
第二十四条勤务辅警执行职务时,可以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在危及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公民人身、财产的紧急情况下,可以协助人民警察使用必要的约束措施。安全。警察装备,但不得装备或使用武器。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的数量指标分别确定。勤务辅警未经许可不得转为文职辅警。勤务辅警中,执法辅警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转为社区辅警。
第二十七条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根据警务辅助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表现、业务能力等情况,考核、晋升、降级和享受警务辅助人员的待遇。能力、服务年限、考核惩等。同级劳动报酬。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将警务辅助人员的教育培训纳入本级教育培训工作计划,由本级教育培训部门或者警务辅助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辅警遇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情形时,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向辅警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要求辅警撤离。
第三十一条辅警履行职责,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和反馈制度,公布投诉举报办法,依法处理有关警务辅助人员的举报、投诉,并告知投诉人有关情况。调查结果。
第六章励和抚恤金
第三十二条辅警在执行职务中成绩突出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励。
第三十三条本省公安机关招收人民警察时,应当确定一定数量的地方招收符合本省资格条件的警务辅助人员。对做出特别突出贡献并符合参警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优先录用为人民警察。
第三十四条警务辅警死亡并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按照《烈士表彰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关抚恤待遇。其子女报考省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试、参加警务辅警招考时,将享受与公安英雄子女同等待遇。
警察辅助人员因执行公务、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处理突发事件而致残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依法,享受公安机关残疾人民警察的待遇。优惠待遇。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警务辅警的选拔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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