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的内容是什么?

一、村规民约的内容是什么?


1、村规民约是指村民自行制定的一些规范其行为的规定。


2、村规民约的制定基于以下原因


一方面,村民之间的行为需要一定的规范,以维护村庄的秩序和稳定;


另一方面,村民自己制定的法规更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和文化传统,更容易被村民接受和遵循。


村规民约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村民行为规范、村庄环境卫生、村民财产保护、村民安全保障等。


三、制定村规民约的步骤如下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选举村规民约起草小组;


起草小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村民需求,制定了村规民约初稿;


公布初稿,征求村民意见和建议;


起草小组根据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对村规民约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公布并实施。


二、2021年民法典全文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2020年5月28日


第1部分一般原则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条【调整范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愿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守信,信守承诺。


第八条【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法,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九条【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法律适用】民事纠纷,依法处理;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俗,但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特别法律的优先适用】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始和终止】自然人自出生时起至死亡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平等。


第十五条【自然人出生、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自然人的出生、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或者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无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口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时间为准。以记录时间为准。如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上述记录时间的,以有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继承、接受捐赠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儿在分娩时已经死亡,则其民事权利能力从一开始就不存在。


第十七条【成人和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成年人。十八岁以下的自然人被视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


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粹以营利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但是,能够独立实施纯粹以营利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和恢复】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认定其行为能力。成人。人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成年人因智力、精神健康恢复而恢复为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住所】自然人的住所,为户口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第二节监护


第二十六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有赡养、赡养、保护父母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依次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第二,兄弟姐妹;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必须征得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下列具有监护能力的人依次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和孩子;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必须征得被监护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协议确定监护人】依法具备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规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监护纠纷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对被监护人最有利的原则,在具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未得到保护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由被监护人居住地民政部门负责。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任何未经授权的变更并不能免除指定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监护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指定,也可以由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三条【确定监护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事先与其近亲属或者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协商,书面确定监护人。人丧失行为能力时,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义务、权利和临时生活照顾措施】监护人的职责是代表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而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监护人因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暂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无人照顾的,被监护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顾。病房。措施。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和要求】监护人应当按照对被监护人最有利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作出涉及被监护人利益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最大限度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和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心理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被监护人有独立处理能力的事项,监护人不得干预。


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依照规定法律遵循对受监护人最有利的原则。指定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而拒绝将部分或者全部监护职责委托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险状态的;


-3。有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照本法设立的老年组织等。法务、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民政部门以外的个人和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由民政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第三十七条【监护权被撤销后义务不免除】依法承担被监护人赡养费、赡养费、赡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在人民法院撤销监护权后,继续履行义务。法庭。


第三十八条【恢复监护资格】被监护人的父母、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故意犯罪外,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申请,尊重其父母、子女的监护资格。病房的状况。在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酌情恢复其监护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丧失监督能力;


-3。受监护人或监护人死亡;


-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确定单独监护人。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失踪满两年,风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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