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1年新的预防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1991年10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政府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必须纳入传染病防治目标,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三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系统内行使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职权。
军队传染病防治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及其他相关国家规定。
第四条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传染病监测管理的职责和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铁路、交通、民航、厂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本系统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接受上级指定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本系统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的传染病预防控制职责和范围,由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各级政府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励。
第二章预防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和防治措施的健康教育。
第八条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负责组织消灭运输车辆上的鼠害和各种虫媒昆虫。
农业、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消灭农田、牧场、林区鼠害。
国务院有关部委消除钉螺危害的分工,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集中供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各单位必须自备水源,未经城建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接入城市集中供水系统。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新建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城市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建设公共厕所、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以及污水、雨水排放处理系统等公共卫生设施。
农村要逐步改造厕所,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强公共生活用水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管理制度。饮用水水源地附近禁止设置污水池、粪堆、坑等污染源。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附近清洗厕所、运输工具。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人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传染病流行情况增加疫苗接种项目。
第十二条国家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明制度。
学龄儿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种疫苗。适龄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医疗保健机构申领疫苗接种证明。
托幼机构和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查验疫苗接种证明,对未按要求接种疫苗的儿童应及时重新接种疫苗。
第十三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预防保健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承担下列工作
-1。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管理;
-2。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
-3。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交办的传染病预防和监测任务。
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消隔离制度,预防院内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第十五条卫生防疫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建立健全防止病原微生物传播的制度和人体防护措施;
-2。严格执行实验操作规程,对实验结束后的样品、设备、污染物品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格消和处理;
-3。实验动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传染病的细菌、病和种类分为下列三类
第一类鼠疫耶尔森氏菌、霍乱弧菌;天花病、病;
第二类布鲁氏菌、炭疽、麻风;肝炎病、狂犬病病、出血热病、登革热病;斑疹伤寒立克次体;
第三类脑膜炎奈瑟菌、链菌、淋病奈瑟菌、结核杆菌、百日咳嗜血杆菌、白喉棒状杆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破伤风梭菌;钩端螺旋体、梅螺旋体;日本脑炎脊髓灰质炎病、流感病、腮腺炎病、麻疹病、风疹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细菌、病的种类和种类。
第十七条国家对传染性细菌、病的保存、携带、运输实行严格管理
-1。细菌、病、菌种的保存,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
——第二类、一类、第二类菌病及株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藏管理单位提供。第三类细菌、病、株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具有专业实验室的单位或者保藏、管理单位提供。
-3。使用第一类细菌、病、株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第二类细菌、病、菌株的单位,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第三类细菌、病、菌种单位的单位,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四。一类、二类菌病及株应送供货单位由指定人员收集,不得邮寄;邮寄第三类细菌病及株必须有邮寄单位的证明,并且必须按照规定的包装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患有下列传染病的患者或者病原携带者,应当给予必要的隔离治疗,直至医疗保健机构证明不具有传染性后,方可恢复工作
-1。鼠疫和霍乱;
-2。病、病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炭疽、斑疹伤寒、麻疹、百日咳、白喉、脊髓灰质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登革热、淋病、梅;
-3。结核、麻风、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第十九条从事饮水、食品、美容、育儿等易发生传染病传播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使用农民工2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按照要求采取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卫生措施。
第二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卫生防疫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下列要求处理甲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
-1。被鼠疫病原体污染
1-被污染的室内空气、地板、墙壁必须严格消,被污染的物品必须严格消或焚烧;
2-彻底消灭鼠疫疫区的老鼠和跳蚤;发现病鼠、死鼠应送检;尸检和检查后的大鼠尸体必须焚烧;
3、当现场无法对疫区啮齿动物的皮毛进行有效消时,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焚烧。
-2。受到霍乱病原体污染
1-受污染的饮用水必须严格消;
2-污水消后排放;
3-受污染的食品必须就地密封并消;
4-对粪便进行消,使其无害;
5、被污染的物品必须严格消或焚烧。
第二十二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处理伤寒、副伤寒、菌痢、脊髓灰质炎、病性肝炎病原菌污染的水、物品、粪便
-1。受污染的饮用水要严格消;
-2。废水消后排放;
-3。被污染的物品应严格消或焚烧;
-4.对粪便进行消,使其无害。
死于炭疽病的动物尸体必须就地焚烧,污染的器具必须消。对受污染的土地和草坪进行消后,必须清除10厘米的表土,并深埋在远离水源和河流的地方。
第二十三条销售、运输被传染原体污染或者来自可能被传染原体污染疫区的皮毛、旧衣服、生活用品等时,必须按照卫生健康要求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及防疫机构。
第二十四条疫苗、预防传染病用疫苗等生物制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直接向生物制品生产单位订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疫苗、预防传染病用疫苗等生物制品,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监督指导下使用。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可能导致血源性传染病的美容、整形手术等活动,必须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血站、银行、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保证血液及血液制品质量,预防因输入引起的病性肝炎、病、疟疾。血液和血液制品。等待疾病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血液及血液制品。
第二十七条消剂和消设备、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械、隐形眼镜、人工器官等的生产、经营、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不得生产、经营、使用。
第二十八条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在人畜间传播时,卫生行政部门、畜牧兽医部门应当深入疫区,按照规定分别开展人畜共患的预防、控制工作。他们的职责。
来自传染病流行地区的畜禽未经畜牧兽医部门检疫,不得运出境。
进入鼠疫自然疫源地捕猎土拨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狂犬病防治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1。公安部门负责县级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非法养犬的处理、狂犬病、野狗的猎杀等工作。
-2。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发、生产和供应;对城乡经批准的犬只进行疫苗注射、登记并核发《家犬免疫证书》;负责犬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和出境犬只的检疫、疫苗接种和管理工作。
-3。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犬只饲养管理和狂犬病、野犬的猎杀工作。
-4、卫生部门负责人负责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患者的诊治。
第三十条拟在自然疫源地或者可能成为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建设大型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经设计任务书批准后,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申请。预防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按照卫生要求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根据防疫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后,才能办理开工手续。
对城市规划内自然疫源地和可能自然疫源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纳入卫生防疫部门提出的有关意见和结论。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传染病的蔓延和蔓延。
第三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收到在自然疫源地或者可能存在自然疫源地范围内开展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提出的卫生调查申请后,应当及时组成调查组,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就本地区自然环境中可能存在的传染病种类、流行范围、流行强度和预防措施提出意见和结论。
第三十二条在自然疫源地或者可能成为自然疫源地的地区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立预防保健机构,负责施工期间的卫生防疫工作。
第三十三条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卫生防疫补贴。
第三章疫情报告
第三十四条履行职责的医疗保健人员和卫生防疫人员是疫情报告负责人。
疫情报告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并登记疫情情况。
第三十五条疫情责任报告者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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