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罚条例?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罚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已经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朱镕基总理


2003年3月11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高度危险的锅炉、气瓶等压力容器,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设施。


前款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和监督,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洋设施和船舶、煤矿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施工工地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并对其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监督、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题。


第八条国家鼓励实行科学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预防事故的能力,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给予励。取得突出业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热线、邮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受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中违法行为的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及时地。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举报人保密并给予励。


第二章特种设备生产


第十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规格。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一条压力容器设计单位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拥有适合压力容器设计的设计人员和设计评审人员;


-2、有健全的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气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认可。经国务院批准后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条按照安全技术法规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零部件或者新试制的特种设备产品、零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零部件的型式试验。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管道、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的制造单位、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活动。


制造、安装、改造前款特种设备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


-2。具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拥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责任体系。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证明书、安装、使用和维护说明书、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单位,应当具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和市政府批准。经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并通过合同同意的单位按照本规定取得许可。电梯制造单位对涉及电梯质量和安全运行的质量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拟安装、改造、维修的特种设备书面告知直辖市、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施工前,通知后即可开始施工。


第十八条电梯井道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督。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完成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并对校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工程竣工后,负责安装、改造、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移交相关资料。技术资料验收后30天内使用。单元。使用单位应当存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以及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大修过程。规模游乐设施及其检验检测机构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气瓶充装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拥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2。具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现场车间、器具、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储气能力,能够为用户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3。有健全的灌装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应急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为气瓶使用者提供安全使用气瓶的指导和服务。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检查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粘贴在特种设备的显着位置。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证明书、使用和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记录;


-3。特种设备日常使用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控装置及相关附属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使用中的特种设备进行定期的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自检。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对使用中的特种设备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使用中的特种设备自检和日常维护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使用中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控制装置及相关附属仪表定期进行校验、维护,并作出记录。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收到定期检验请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发生故障或者出现异常情况的,使用单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排除事故隐患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寿命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报废,并与原登记的特种设备一起注销。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三十二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必须由依照本规定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至少每15天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在维护保养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紧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四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向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查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发现题立即处理;情况紧急的,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天投入使用前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经营者、使用者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容易注意的显着位置。


第三十六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对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


大型客运索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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