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第四条关于党员遵守党章的规定。党员必须遵守党的章程和决议,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不得违反党的纪律,不得从事分裂党的组织、违背党的道理的行为。
同时,党员还应该热爱党,对党忠诚,为党的事业作出努力和贡献,把党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党员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同党保持一致,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和生活中充分发挥模范作用。
一、党章第一条至第四条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章党员
第一条中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工人、农民、士兵、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各阶层的先进分子,认同党的纲领、章程,愿意加入党的组织,在党的组织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章程。按时缴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
第二条中国员是中国工人阶级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中国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牺牲个人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一生。
中国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法律和政策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权利外,所有员不得谋取任何私人利益或特权。
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能力。
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努力奋斗,在生产、工作、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学习和社交生活。
要坚持党和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把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利益,先苦后乐,克己奉公,服务大众,多做事。贡献。
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守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策,服从组织分配,积极进取。完成党的任务。
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对党忠诚诚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系组织和派系活动,反对双面行为和一切阴谋。
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到题与群众讨论,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
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弘扬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国家和人民,在一切艰难险阻的时刻,挺身而出、勇敢战斗,不畏牺牲。
第四条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有关党的会议,阅读有关党的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培训。
参加党的会议和党报刊有关党的政策题的讨论。
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组织和党员,负责任地向党揭露和报告党组织和党员违法违纪的事实,要求对违法违纪的党员给予处分,要求罢免或者更换不称职的党员干部。
行使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进行党纪处分或者评议时,个人有权参加并为自己辩护,其他党员可以作证、为自己辩护。
如果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表明保留意见,可以向党的上级组织乃至中央提出意见。
向上级党组织和中央提出请求、投诉和控告,要求有关组织负责复。
中央以下各级党组织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二、党章第四条规定的权利?
党章第四条规定,党员享有八项权利。
第一项权利是出席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培训。
第二项权利是在党的会议和党刊上参与党的政策题的讨论。
第三项权利是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反对意见。
第四项权利是在党的会议上有依据地批评党组织和党员,对党组织和党员违法违纪的行为,负责任地向党揭露和报告,要求对违法违纪的党员给予严肃处理。纪律处分。罢免或更换不称职的官员。
第五项权利是行使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项权利是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进行考核时,其他党员可以作证、辩护。
第七项权利是,如果你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不同意见,广汇可以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声明保留,可以向党的上级组织乃至中央提出你的意见。政府。
第八项权利是向上级党组织向中央提出请求、投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负责复。
第一章党员
第一条中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工人、农民、士兵、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各阶层的先进分子,认同党的纲领、章程,愿意加入党的组织,在党的组织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章程。按时缴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
第二条中国员是中国工人阶级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中国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牺牲个人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一生。
中国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法律和政策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权利外,所有员不得谋取任何私人利益或特权。
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能力。
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努力奋斗,在生产、工作、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学习和社交生活。
要坚持党和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把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利益,先苦后乐,克己奉公,服务大众,多做事。贡献。
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守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策,服从组织分配,积极进取。完成党的任务。
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对党忠诚诚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系组织和派系活动,反对双面行为和一切阴谋。
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到题与群众讨论,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
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弘扬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国家和人民,在一切艰难险阻的时刻,挺身而出、勇敢战斗,不畏牺牲。
第四条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有关党的会议,阅读有关党的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培训。
参加党的会议和党报刊有关党的政策题的讨论。
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组织和党员,负责任地向党揭露和报告党组织和党员违法违纪的事实,要求对违法违纪的党员给予处分,要求罢免或者更换不称职的党员干部。
行使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进行党纪处分或者评议时,个人有权参加并为自己辩护,其他党员可以作证、为自己辩护。
如果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表明保留意见,可以向党的上级组织乃至中央提出意见。
向上级党组织和中央提出请求、投诉和控告,要求有关组织负责复。
中央以下各级党组织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三、基层党委(总支部、支部)成员有党龄要求吗?
基层党支部成员应为正式党员,无党龄要求。但是,在党内试用期的正式党员没有被选举权。
《党章》第四章“党的地方组织”仅对县级以上党委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党龄有具体要求
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党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成员和候补成员必须具有五年以上的党龄经验。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成员和候补成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的党龄经验。
四、党章第四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第四章党的地方组织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党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经上级委员会批准,会议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听取并审查同行委员会的报告;
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讨论并决定本地区的重大题;
选举同级党委员会和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党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成员和候补成员必须具有五年以上的党龄经验。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成员和候补成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的党龄经验。
地方各级党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的,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的任期也将相应变化。
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出现空缺时,由候补委员按照得数依次递补。
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地方各级委员会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并定期报告工作向上级党委报告。
第二十八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委员会批准。地方各级党委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下届代表大会期间,他们将继续主持日常工作,直至新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为止。
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县、自治县、市派出的代表机关。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五、第二党章的内容是什么?
中国章程第二修正案
无产阶级政党的党章是以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为指导,结合党的建设实践制定的。是加强党的建设的有力武器。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中国章程第二修正案
第一章党员
第一条党员不分国籍、性别。凡是承认党的纲领、章程,愿意忠实为党服务的人,都可以成为党员。
第二条党员入党,必须由两名正式入党六个月以上的党员介绍,并经团组会议审议通过,经当地委员会审查,并经区委批准。委员会。
本篇文章介绍党章第四章,以及党章第一条至第四条的内容是什么?对应的相关信息已经解完毕,希望对各位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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