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 排水系统管理方法,船舶防污染规定?

不少人想知道关于疫情 排水系统管理方法和船舶防污染规定?,接下来让小编为你详细讲解吧!


一、船舶防污染规定?

船舶防污染规定


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船舶防污染文件和防污染设备


第四章船舶石油作业及油污排放


第五章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第六章其他船舶污水


第7章船舶垃圾


第八章利用船舶倾倒废物


第九章水上、水下船舶修理、打捞、拆船工程


第十章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


第11章惩罚与励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维护海域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水域、港口内的所有中外船舶、船舶所有人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和港口航行的船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物和其他有有害物质。法规。


第五条船舶不得向港口淡水水域、河口附近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洋自然保护区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物和其他有有害物质。


第六条船舶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或者其他有物质污染海域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消除污染,并向就近的港口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尽快接受调查处理。


第七条船舶发生海上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港口监管机构有权强制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污染损害,包括强行拆除、强行拖航等措施。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造成事故的船舶承担。


第八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造成或者发现其他船舶污染海域或者违反规定的,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九条船舶需要在港口进行洗舱作业的,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污染海域,并事先向港口监管机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为保证油船安全引航、靠泊,防止海域污染,所有进港的卸货油船保留的压载水不得少于油船载重量的四分之一。对未按规定保留足够压载水的油轮,港务监管机构必须调查压载水去向并酌情处理。


第十一条船舶发生油污事故或者违法排油后,不得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如需使用,应提前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口岸主管提出申请,并注明消散剂的品牌、计划用量和地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发生污染事故或者船舶违规排放污染物时,被罚款或者承担清理、赔偿等经济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行为人,必须办理相关资金的财务担保或者支付手续。航行前。


第十三条航行于航线、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除遵守本条例规定外,还应当适用我国参加的1969年《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派对。


第三章船舶防污染文件和防污染设备


第十四条船舶防污染文件


总吨位超过150吨的油船、总吨位超过400吨的非油轮、载运散装油品的船舶超过2000吨的船舶,必须分别装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相应的船舶防污染文件;


船舶还应当准备港口监管要求的其他防污染文件。


第十五条150总吨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船,防油污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机舱污水和压载水采用不同的管道系统;


设置废油储存罐;


安装标准排放连接;


安装油水分离设备或过滤系统,并满足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含油污水排放时,处理后排放的含油污水含油量不超过15毫克/升的要求。当油污排放距离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时,排放污水时,处理后排放的含油污水含油量不得超过100mg/L的要求;


总吨位在10000吨以上的船舶除符合本条上述规定外,还应当配备排油监测装置;


船舶上安装的其他防污染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船舶防污染结构与设备规范的有关规定。


现有船舶防污染设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后三年内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150总吨以下的油船和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船应当配备回收残油、废油的专用容器。集装箱应当能够将残油、废油排入港口接收设备,并应当配备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设备。


第四章船舶石油作业及油污排放


第十七条船舶进行石油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作业前必须检查管道、阀门,做好准备工作,堵住甲板排水孔,关闭相关通海阀门;


检查石油作业相关设备,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可能发生溢漏的地方应设置集油容器;


供油方和受油方双方同意的通讯信号,受油方优先考虑,双方应当有效执行;


停止作业时,必须关闭相关阀门;


拆卸输油软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密封,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内储存的油倒流到海中;


油轮应当在《油类记录簿》中准确记录其油类作业情况;非油船应在《轮机日志》或值班记录簿中记录其油类作业情况。


第十八条船舶在油类作业中发生漏油、漏油事故的,应当及时采取清理措施,防止油污扩大,同时向港口监管部门报告。查明原因后,应撰写书面报告并进行调查。


第十九条船舶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到港船舶压载、洗舱、机舱等含油污水不得随意排放,由港口含油污水处理设施接收处理。港口不具备接收和处理船舶含油污水条件,确需排放的,应当提前向港口监管机构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含油污水应当按照规定条件、指定区域排放。


第二十条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批准排放含油污水的船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般来说


1、在批准的区域内;


2、航行时瞬时排放率不超过60升/海里;


3、污水含油量不超过15毫克/升;


4、船上油水分离设备、过滤系统、排油监测装置工作正常;


5退潮时。


150总吨以上油轮和400总吨以上非油轮排放机舱油污,除符合上述第1、2、4、5项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上;


2、污水含油量不得超过100毫克/升。


150总吨以上油船排放压载水、洗舱水,除符合上述第(二)项、第(四)项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距最近陆地五十海里以上;


2.每个压载航次的排油总量不得超过现有油船总油容量的千分之一,不得超过新油船总油容量的三十分之一。


第五章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第二十一条船舶载运易燃、易爆、腐蚀性、有、放射性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应悬挂规定信号,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船舶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和海事组织《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防止发生危险物品散落、溢出污染海域的事故。


第二十二条船舶在港口载运散装有液体危险货物的,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船舶在港口装卸有、腐蚀性、放射性危险货物时,船舶和作业单位必须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货物落水。发生事故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打捞、清理,立即向港口监管报告,及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措施防止造成重大危害。


第六章其他船舶污水


第二十四条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放射性物质的船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疫情港口船舶压载水应当向卫生检疫部门申请卫生处理。


第二十六条载运有、腐蚀性货物的船舶排放含有有、腐蚀性货物的洗舱水,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在批准的区域内;


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水深超过二十五米;


航行时,船舶航速不低于七节,非自航船舶航速不低于四节;


退潮时;


在“日志”中记录排放量。


第7章船舶垃圾


第二十七条船舶垃圾不得随意倾倒至港口水域。载运有有害货物和粉尘散装货物的船舶不得随意冲洗港内甲板、舱室,或者以其他方式向港口排放残留物。确需冲洗的,须事先向港务监督申请批准。


第二十八条船舶在港需要清除船舶垃圾的,应当在船上显示海港规定的信号,并招募垃圾清除船接收并处理。并且应该这样做


船上生活垃圾储存容器必须有盖、防漏,并定期清空;


船舶垫料、清洁材料及各种固体垃圾应由港口船舶服务部门清空。船舶应提前向港口船舶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清空物品的种类和数量;


船舶垃圾中含有有或其他危险品成分的,船舶申请清除时必须提供这些物质的名称、性质和数量,并严格与其他垃圾分开堆放。


第二十九条来自疫区港口的船舶垃圾应当向卫生检疫部门申请卫生处理。


第三十条船舶在海上处置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塑料制品不得扔入海中;


经破碎后粒径小于25毫米的船舶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可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处丢弃;未压碎的应丢弃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的地方。


第八章利用船舶倾倒废物


第三十一条单位需要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的,应当向起运港的港口监管机构提交国家海洋局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审核通过后,即可申请船舶进出口签证。如发现实际装载与核准内容不符,将不予办理签证。


第三十二条船舶执行倾倒废弃物任务时,必须如实记录倾倒情况。船舶回港后应向当地港口监管机构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外国船舶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进行倾倒船舶和其他漂浮工具等废弃物作业。


第九章水上、水下船舶修理、打捞、拆船工程


第三十四条修船、打捞、拆船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水上和水下船舶建造时,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废物污染海域。船舶施工产生的含油污水,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水上船舶修修作业集中区域应当设置围油栏,防止散落在水面的油污、油漆扩散,并应当及时清理。施工过程中的工业废物和其他废物将由施工单位回收处理,不得倒入海中。


第三十六条水上拆船时,不得将拆解物抛入海中。船底及油舱不得在水上拆解,必须拖至岸上进行拆解作业,残油必须回收。


第三十七条船舶发生一般性伤亡或者可能沉没时,船员离船前应当尽可能关闭所有油舱管系阀门,堵住油舱通风口,防止溢油。海事报告中应注明储存的油量和通风口的位置。


第三十八条实施水下船舶打捞工程,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油污扩大和新污染的发生。


第十章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


第三十九条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港口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缴纳污染治理费,并赔偿国家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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