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有哪些?
《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在下列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建成区。建成区的范围由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对民用机场净空区域等特殊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在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代理办公场所;
文物保护单位;
机场、车站、码头、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等交通枢纽;
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息场所;
建筑物的屋顶、阳台、楼梯、走廊、窗户;
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域;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
储存重要易燃物品的仓库、基地;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场所。
在前款所列场所,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志,并进行安全提示和注意事项。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外,不得销售、燃放爆竹、抛爆竹、砸爆竹等危险烟花爆竹。
第六条因重大公众节日、庆典活动,需要举办大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举办者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禁放烟花爆竹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广播电视、气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居民、村民、业主的宣传、教育和指导。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
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开展本单位、本行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学校和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烟花爆竹违法活动的,有权向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劝阻或者举报。如果举报属实,举报人将受到励。举报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酒店、宾馆、婚庆公司等单位在举办宴会、庆典活动时,应当制止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听劝阻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爆竹的;丢弃爆竹、砸爆竹或者燃放其他危险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重污染天气期间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500元罚款。
重污染天气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生态环境、气象部门的预警报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非法生产、销售、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大型烟花燃放活动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和废弃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处理。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四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综合执法部门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有关规定处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6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禁止生产、销售烟花爆竹规定》同时废止。同一时间。
二、青岛如何应对江苏浒苔的影响?
青岛市财政局立足职责,积极行动,多措并举,确保浒苔处置资金,累计拨付1-16亿元,为浒苔治理提供有力支持青岛浒苔。积极应对,建立浒苔应急响应资金保障。
三、青岛市应急管理局是什么?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是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属局级单位。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1月18日成立,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防灾减灾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委员会“三办”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非煤矿、烟花爆竹。鞭炮生产安全综合监督管理。
四、青岛市危险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子工程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中风险较大子项目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高度危险子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容易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子工程。
重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重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险项目和重大项目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国危险重大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重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早期保护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周边环境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项目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带来的项目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危险重大工程涉及的关键部位和环节,提出确保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将危险重大工程清单列入施工招标文件,并要求建设单位补充完善危险重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投标时的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规定及时缴纳重大危险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确保重大危险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安全监理手续时,应当提交危险重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建设方案
第十条危险重大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重大关键工程实行分包的,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经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专业印章后实施。
重大关键工程分包,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经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大型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会,对专项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会。专项建设方案应当经建设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进行专家评审。
专家应从当地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拔,符合专业要求,人数不少于5人。与本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参加作为专家参加了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专家论证会结束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拟批准、修改后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专项建设方案提出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建设方案经核准后需要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
专项建设方案未通过论证的,建设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评审。
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着位置公布危险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者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作出说明。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经双方及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建设规划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建设规划。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建设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查论证。涉及资金、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险重大工程的施工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行职责。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对专项施工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不按照专项施工计划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险、大型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检查。发生紧急情况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危险重大工程专项建设规划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危险重大工程建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专项建设规划施工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拒不改正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第二十条按照规定需要第三方监测的大型危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制定监测计划。监测计划应当经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报监理单位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计划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监测结果,并对监测结果负责;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重大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重点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着位置设置验收标志牌,公布验收时间和责任人员。
第二十二条大型危险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建设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开展应对工作
本篇文章介绍青岛市关于重污染天气预案,以及青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有哪些?对应的相关信息已经解完毕,希望对各位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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