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献血最新规定是什么?

一、云南省献血最新规定是什么?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工作,统一规划,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无偿献血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无偿献血领导小组,并在卫生行政部门下设无偿献血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偿献血的日常管理,组织实施无偿献血工作。无偿献血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监督无偿献血目标的完成情况并实施惩。根据各地医疗和临床用血需求,年度无偿献血目标一般按照本单位无偿献血适龄公民2%至6%的比例计算下达。


各级血站是非营利性公益性卫生机构。同级财务部门要保证工作所需经费,将血站业务、人事经费纳入财务预算总体安排。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供血、医用血液和采供血机构的监督管理。


各级人事编制部门要把血站人员编制纳入管理,并在人才引进、培训等方面提供支持。


各级公安、司法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血、献血、血液交易活动,严惩“血头”、“血霸”。


宣传、文化、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开展无偿献血的社会宣传,采取切实措施强化无偿献血的目的和意义,普及血液和无偿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血液传播疾病的预防和控制。教育可以帮助广大适龄公民转变观念,消除顾虑,积极献血。


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将血液和献血科学知识纳入健康教育内容、纳入课程或者开设专题讲座。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和促进无偿献血。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单位、高等学校必须带头动员、组织适龄公民参加无偿献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辖区内适龄公民参加献血,推动完成辖区内年度献血计划。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无偿献血工作。


二、建立健全各级血站,加强采供血管理


各级政府要按照《献血法》和《血液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尽快依法建立健全血站,完善采供血网络。各级血站要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内部建设,依法提供规范化的采供血服务。


未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采供血活动。设立血站,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对符合执业条件的,发给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


各级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采血前查验献血者的居民或其他有效件,并进行健康状况咨询和健康检查;


2-采血必须由具有采供血资格的医务人员严格按照相关操作流程和制度进行;


3-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采血器具,并用后销毁;


4-血液检测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血液质量标准进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5-血库不得采集血浆;


6、血站经营活动数据必须保存十年,血清标本在全血有效期满后保存六个月;


七、血站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为献血者提供优质服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不得擅自到外地调运血源和血液。


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并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收费。


公民献血前,血站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检查时须核对《居民》,对检查合格的,颁发献血健康证明。


公民一次性献血量为200毫升,最高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血间隔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公民献血后,血站应当出具《无偿献血证明》;单位完成献血任务后,献血办或者血站应当出具《献血计划完成证明》。


三、加强血液管理,确保临床血液安全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提供。医疗机构必须制定临床用血计划,储备医疗应急用血,严格执行用血审批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实临床用血。未经验证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血液不得用于临床。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必须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遵循合理、科学原则,积极推广成分血,不得浪费或浪费。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应当动员并指导择期手术患者储存和输注自身血液。除自行储存血液和自体输血外,医疗机构不得自行采血。应急血液的采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及其家属介绍输血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风险,并在使用血液前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


各地要大力推进公民个人储血、家庭、亲友、单位和社会互助血液。


血站向医疗机构供血,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其中一部分设立无偿献血基金,由当地无偿献血机构管理。该基金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主要用于偿还无偿献血者及其家属用血后的费用以及无偿献血活动的宣传、励和组织管理。


四、惩


我省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鼓励18岁至55岁健康公民自愿无偿献血。各地要大力宣传和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大专院校学生带头无偿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出表率。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对献血者给予适当补贴。


单位和个人凭《献血计划完成证明》或《无偿献血证明》优先用血。


对完成献血计划任务的单位,仅收取国家规定的采血、检测、储存等用血费用,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无偿献血者无偿献血后享有以下权利


五年内需要血液的,可按献血量三倍免费获得血液;


2-相当于五年内献血量的免费血液;


3、无偿献血1000毫升以上者,终身免费获得所需血液;


4、无偿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其直系亲属根据献血量优先免费使用血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和励


1、无偿献血1000毫升以上的公民;


2-单位连续三年完成年度献血计划;


3、在宣传、动员、组织无偿献血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


4、在采供血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者为输血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


5-在临床血液新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6、在积极无偿献血抢救危重病人方面表现突出的;


7、为无偿献血、输血活动捐赠1万元以上或有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对未完成年度献血任务的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委托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任务的,不被评为当年精神文明先进单位,其领导人员不被评为第一。


违反《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处罚符合相关规定的级别;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4月,我委会同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中共四川省直属机关工委等22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印发<血液管理重点任务的通知》四川省2020年《》将推动无偿献血“三免”纳入年度血液管理重点任务,并明确提出各级卫生、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部门交通运输及相关行业要探索在我省建立“三免”等志愿服务无偿献血激励政策。


但由于“三免”政策涉及部门多、企业多,协调工作范围广、难度大,受到新型冠状病疫情防控影响。目前,我省无偿献血“三免”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


下一步,我委将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快研究落实无偿献血“三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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