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婚姻法全文?

一、2021年新婚姻法全文?

《婚姻法》已失效,相关内容以民法典婚姻家庭条为准;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包括婚姻、家庭关系、离婚、救济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以下是2021年最新婚姻法全文的详细介绍。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全文


第五部分婚姻与家庭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婚姻家庭部分的调整范围】本部分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基本原则】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婚姻家庭禁止规定】禁止包办婚姻、买婚以及其他妨碍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通过婚姻索取财产。


禁止重婚。已婚人士禁止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倡导规定】家庭应当树立良好的家风,弘扬家庭美德,注重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家庭成员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的基本原则】收养应当遵循对被收养人最有利的原则,保护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以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均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共同居住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2章婚姻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婚姻自愿】婚姻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强迫另一方,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结婚年龄】男子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岁,女子不得早于二十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结婚的情形】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或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婚姻登记】男女愿意结婚的,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婚姻,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书。完成婚姻登记后,婚姻关系成立。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重新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结婚后双方互为家庭成员】结婚登记后,根据男女双方协议,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男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成员。女人的家人。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撤销婚姻的请求必须在强制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人身自由被非法的当事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必须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病可撤销婚姻】一方当事人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对方未如实告知婚姻关系的,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撤销婚姻的请求必须在该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婚姻的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无效、宣告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享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作出判决。重婚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宣告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一章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地位平等】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配偶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参加各种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干涉另一方。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夫妻双方平等享有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共同承担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赡养的一方在对方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有权要求对方支付赡养费。


第一千零六十条【日常家庭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提起的民事诉讼,对夫妻双方有效,但夫妻一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范围的,不得用于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相互继承权】夫妻有权继承对方的遗产。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金、劳动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收入;


-3。知识产权收入;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理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配偶的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因人身伤害而一方获得赔偿或赔偿;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仅属于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或者以其他方式共同意思表示所承担的债务,以及配偶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家庭生活必需而承担的债务。婚姻。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超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不属于共同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了。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婚婚财产协议制度】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对方所有、部分归对方所有。为共同所有。该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之间关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对方所有。对方知道该约定的,夫妻所承担的债务,应当以夫妻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配偶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分割共同财产


-1。一方有隐匿、转让、变卖、毁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或者有其他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


-2。一方对患有严重疾病需要治疗的人负有法律义务,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二节父母与子女及其他近亲属的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赡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向父母要求赡养费。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支付赡养费。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其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或者婚后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会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条【父母与子女的相互继承权】父母与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儿童的权利】非婚生儿童享有与婚生儿童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伤害、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承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继父母、继子女不得受到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继母与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诉讼】对亲子关系有异议,有正当理由的,父亲或者母亲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定亲子关系。孩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并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祖父母、孙子女的赡养义务】有经济负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负有赡养义务。


有经济能力的孙子女有义务赡养子女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兄弟姐妹之间的赡养义务】有经济能力的兄弟姐妹,对父母死亡或者父母无力赡养的未成年兄弟姐妹负有赡养义务。


有经济能力并由兄弟姐妹抚养长大的兄弟姐妹,有义务赡养无劳动能力、缺乏经济来源的兄弟姐妹。


第4章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清偿等事项的共识。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逾期不申请的,离婚登记申请视为撤回。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构发现双方确实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清偿等事项达成一致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请求离婚的,有关组织可以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关系确实破裂,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不成的,准予离婚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等不良习惯,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


-5。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解除婚姻关系的时间】办理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时,婚姻关系即解除。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人婚姻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请求离婚,必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男方提起离婚诉讼权利的】女方怀孕期间、产后一年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可以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接受男性的离婚请求有例外情况。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再婚登记】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办理婚姻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没有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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