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有哪些?
业主和施工单位在面对和应对上述风险时,应积极寻求有效的风险防护,防范和避免相应的风险损失。
当前,确保疫情期间复工复产期间的安全生产是国家有关部门重点关注的题。各地政府和保险机构正在积极开发和拓展各类保险应用,为企业人员返岗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对于因项目停工而遭受违约和财产收入损失的业主,一方面可以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有序恢复生产、及时止损;另一方面,应积极保存因COVID-19疫情导致施工延误的证据,避免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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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保险保障
随着国内COVID-19疫情防控形势逐渐明朗,国内建筑业生产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政策引导下开始有序复工复产。但客观地说,由于建筑业劳动力密集用工,人员疫情感染风险依然较高。因此,建筑用工企业应积极建立有效的疫情复工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传统安全生产保险
目前,国内安全生产保险市场的主要保险产品主要包括施工事故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其中,建筑工程意外保险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范畴。除意外伤害造成的伤口感染外,一般细菌或病感染造成的人身伤害不在其保险范围内;而雇主责任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责任内容中规定的疾病赔偿范围不包括新型冠状病肺炎。
但值得注意的是,自2020年1月30日起,国家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个人保险服务的通知》,明确相应保险种类应“适当扩大保险责任,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发挥保险保障作用”。国内各大保险公司积极响应国家号召,陆续将部分保险产品责任扩大至将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纳入地方政府指导下。
目前,国内建筑事故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已陆续在多地推出保险责任拓展服务,其中包括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COVID-19死亡的相关企业参保人员的保险保障。按照约定的责任限额予以赔偿。其中,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任扩张效应最为显着。例如,上海、重庆、安徽、广东、海南等省级行政区均出台政策意见,有效推动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责任拓展。对于已投保产品的具体保险或责任延期,建议参考各地区保险机构针对COVID-19疫情的责任延期。
北京新推出“复工综合险”
“复工综合保险”即“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是北京市住建委、北京银保监局等部门联合推动的保险机构推出的复工疫情安全生产保险。其主要保险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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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感染法定传染病造成死亡或者残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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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企业拥有、经营、管理或为他人保管的财产的直接物理损坏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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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自然灾害、事故等原因导致公司停产期间营业利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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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停工期间员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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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停工期间员工隔离费用。
与推动扩大现有安全生产保险责任范围相比,“复工综合险”新型险种的出现,可以更直接有效地帮助企业应对复工后人员疫情感染风险。工作和生产。同时,由于“复工综合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市场原则,保险机构和部分参保单位可以享受相应的资金补贴,可以快速扩大复工复产保险的适用范围。做好疫情风险防护工作。
但目前,“复工综合险”仅在北京地区开发应用,尚未拓展至全国安全生产保险市场。因此,其保险保障效果也存在地域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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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合同违约及财产收入损失
项目建设长期停工,严重影响工期,无法按合同规定按时交付。这将会对业主的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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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工期能否如期完成,直接关系到业主能否按照合同规定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若无法交货,将涉及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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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建设项目本身存在建设周期长、投资资金大等风险题。业主投入大量建设资金,往往需要项目尽快交付才能收回资金,或者投入运营以获取利润。但由于停工,业主在资金回笼和运营之间不得不观望。盈利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
那么业主该如何有效应对因COVID-19疫情导致的项目停工带来的相应风险损失呢?
房屋交付合同违约风险
如上所述,项目停工导致的工期延误将直接影响业主能否顺利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从而进一步影响业主相应的合同履约责任。不过,本次疫情停工期间,大部分合同违约主要是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因此,有效运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将成为业主有效应对相应合同履约风险的关键。
根据《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减少对方可能遭受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综上所述,业主应充分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分散和降低自身合同违约风险。最重要的是,权利人应注意相应的证据保全,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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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政策文件。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因疫情发布的延长假期、停工、复工等政策文件,证明延迟复工、停工导致项目工期延长的原因是配合政府防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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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文件。这主要是指业主为了主动复工而出具的相关项目管理文件,如向施工单位、供应商等发函,要求履行合同。当事人在收到文件后,为了避免自身履行合同的责任,必然会提供其无法履行合同的证据。业主应收集、整理各方证明文件,编成证明工程延误、无法顺利交付的不可抗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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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通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业主无法按照合同履行的,有义务及时通知购房人。因此,业主还应致函购房人,说明因疫情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况,并告知延迟交付的情况。事宜,与购房者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项目运营收益风险
除了项目无法正常交付而产生的违约赔偿风险外,业主还承担项目预期营业收入的风险。例如,某项目建成后预计运营5年,年营业收入利润为1200万元,那么,如果受自然灾害或事故影响,项目交付时间推迟1年,预计还承担营业收入风险1200万元。
对于这部分预期利润风险,一般情况下,业主可以通过建设项目所有风险中的附加险——“业主预期利润损失保险”来保障风险。一旦因自然或意外事故导致工程延误,工程就会延误。如果车主利益受到损失,保险人将在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范围内作出相应的保险赔偿。
但值得注意的是,新型冠状病疫情导致项目建设延误的直接原因是政府的“停工令”,而这对应的是“当局提出的权威”,排除了“业主及其利润损失保险”“重建或经营”,因此,这部分预期收入的风险只能由业主承担。
综上所述,COVID-19疫情给工程建设领域带来的各种风险和影响是广泛而沉重的。针对存在的各类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风险,相关责任主体应积极寻求有效的风险保障方法,如购买保险、利用相应的不可抗力合同条款等;另一方面,他们也只能自己对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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