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南关于空置房屋缴纳物业费的规定?
还需要缴纳空置房产费。与普通房屋一样,当事人必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金额缴纳费用。空置物业费是指房屋空置且无人居住时需要缴纳的物业费。如果由于开发商的过错导致房屋无法入住,开发商将支付物业费。如果业主无正当理由坚持不入住,还需要缴纳物业费。
法律基础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执行。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缴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缴纳物业服务费的连带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销售或者移交购房人的房产,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缴纳。
根据河南省2023年的政策,对于房屋被没收的业主,征收物业费的方式可能会发生变化。
一种可能的方式是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物业费,业主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费用。
另一种方式是政府可能设立专门的收费机构,业主需要到该机构缴纳物业费。具体收费方式和流程可能根据当地政策有所不同。业主需及时关注相关通知、公告,确保物业费按时缴纳。
空置物业费不得减免或减免。空置业主虽然没有入住,但房屋仍在接受物业管理提供的服务,业主不能以不入住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物业服务提供者按照协议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不接受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或不需要接受相关物业服务。
按照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单独核算公共照明、景观设施等水电费用,并严格执行水电价格政策,如实分配,定期公布。
使用共用部分物业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必须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同意,然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收入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二、河南省最新物业管理规定有哪些?
2001年1月13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明确业主、使用人及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创造和维护安全、清洁、文明、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房屋出售或者出租给两个以上业主共同使用的,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和其他房产,业主自愿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财产,是指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者业主组织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其物业的公用部分和公用事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所有权人,是指财产的所有者。为出售或出租而建造但尚未出售或出租的房产的业主除外。
三、河南省房产费减免有哪些规定?
3类费用无需缴纳
首先,不需要缴纳私有财产费。一些物业公司为了盈利,巧妙收取“装修管理费”、“垃圾转运费”、“公共设施维护费”等。不允许使用这些酒店本身收费的物品。如果财物被强行征收,业主无需缴纳费用,还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其次,业主无需支付因违反合同条款而产生的费用。物业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必须按照签订的合同全面执行。物业降低服务标准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业主有权不缴纳费用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如果社区公共配套设施与开发商承诺不符,业主应根据实际情况减免公共服务费,该费用由开发商予以补偿。
三是逾期交房期间无需缴纳物业费。许多期房都会在购房合同中明确注明交付日期。有时候,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会出现逾期交付的情况。但部分房产的物业费是从合同规定的交房时间开始收取,不符合规定。开发商未按时交付房屋的,业主无权收取房屋交付前期间的物业费。
《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督促业主限期缴纳上门提醒、物业管理区域公示等;逾期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公司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规?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选择、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管理和维护的行为。及相关场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会议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接受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修改管理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进行监督;
-8。对共用部分财产、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的使用情况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共有部分物业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管理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5。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应当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设立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名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会议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1。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修改管理规定;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物业服务企业的选任和解聘;
-5。筹集和使用专项维护资金;
-6。修缮、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7。其他与共有、共同经营管理权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取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物业管理区域内应有半数以上业主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一半以上、总人数一半以上。业主参与。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之五、第二条规定的事项。占业主总数的2/3以上。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用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举行。经二十名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必须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业主会议的情况应当同时通知相关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制作业主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会议决定的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1。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定的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管理协议的实施;
-5。业主大会交办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房产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是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管理协议应当依法约定有关财产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业主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管理协议。
管理规范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协议对所有业主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规定业主大会的讨论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业主代表大会成员的任期等事项。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产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撤销,并通知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配合居民委员会共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接受居民委员会的意见。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通报相关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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