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网友都关心安徽道路因疫情封堵吗今天和安徽省供电管理规定?的话题,你都想知道有那些呢?接下来让小编带你了解一下。
一、安徽省供电管理规定?
第1条
为了保障电力安全运行,规范供电和用电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行政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活动。
第三条
依法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保障综合管理范围,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中的重大题。及电能保护工作。
第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规划、工商、质监、水利、林业、国土资源、安全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电力企业和其他电力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应当依法履行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的义务,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七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在架空电力线路经过城镇、厂矿、学校、车站、码头、市场等人口密集区域的人口密集区域设置保护标志,并标明保护区域的范围和保护规定;
在架空电力线穿越重要公路、水道处设置防护标志,并标明电力线下穿越物体的高度;
敷设地下或水下电缆后,应设置永久性标志,并将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毁坏、移动电力设施防护标志。
第九条
电力企业和其他电力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对其管理的电力设施进行维护、检查,落实技术预防措施,及时排除故障、消除隐患,避免和消除事故。减少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者故意拖延电力公司电力设施抢修工作。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移动、损坏发电厂、变电站的生产、安全设施、设备、标志的;
损坏或者堵塞发电设施附属的油、水、供暖、排灰、蒸汽等管道;
损坏、堵塞发电厂、变电站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
在电厂冷却池、输水管道、沟渠取水口100米范围内游泳、钓鱼;
35kV及以下电力线路铁塔、电缆周围5米、110kV及以上电力线路铁塔、电缆周围10米范围内挖掘、打桩、钻探、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品的;
切断、拆除在用或者备用的电力线路、变压器及其附属设施;
擅自攀爬电线杆或者在电线杆上架设通讯线路、广播线路、电视接收线路,或者安装广播扬声器的;
其他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下列行为
建造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堆放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填埋和垫床,减少导体与地面之间的距离;
在发电设施附设的管道保护区内取土、挖掘、打桩、钻孔等,或者倾倒酸、碱、盐等可能损害管道的有害化学物质;
钓鱼、放风筝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后实施。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违法占用依法征收、征用的土地的;
损坏、未经授权的改造、移动或拆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桩和标记;
破坏、堵塞施工道路,切断施工用水、电源。
第十四条
禁止非法买卖电力设施废弃设备。
出售电力设施废弃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单位证明或者个人件。
企业收购电力设施废弃设备的,应当查验销售者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登记销售者号码和所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并保存一年。发现涉嫌赃物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章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干扰的处理
第十五条
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乡电力设施建设、改造规划、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的城乡电力设施建设、改造规划和规划,应当纳入城乡总体建设规划。
第十六条
在电力设施和规划预留的电力建设用地周围建设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项目,规划主管部门在实施规划许可时应当征求电力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必须与周围其他现有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需要搬迁其他设施或者要求其他设施的业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电力公司应当与其他设施的业主协商,就搬迁、防护措施、补偿等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电力公司承担。
在电力设施之后建设铁路、公路、水利、电信、航运、城市道路、桥梁、涵洞、管道等设施的,不得危及电力设施的安全。确需搬迁电力设施或者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公司达成协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新建架空电线不得穿越仓库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区域;他们一般不被允许穿过房屋。特殊情况需要穿越的,电力建设公司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与业主达成安全和补偿协议。
跨过的建筑物不得增加高度。房屋外物体的高度或超出房屋周边的物体的长度应满足安全距离要求。
第十九条
电力设施与农作物、树木、竹子相互干扰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期间,损坏农作物、树木、竹林的,电力建设企业应当与业主或者管理人协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一次性补偿。砍伐树木需要办理采伐手续的,必须依法办理。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需要穿越林区的,电力建设企业应当依法办理采伐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电力设计规定砍伐通道。对于砍伐的树木,电力建设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树木所有者提供经济补偿,并与树木所有者签订协议,不得在通道内种植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根据城市绿化要求,现有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植树的,园林部门经电力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种植低矮树种,并保持树高。树木高度和架空电线导体之间的距离。该距离满足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
发生严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突发事件时,电力公司或者其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可以提前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的危害,并通知有关有关部门。利益相关者在24小时内。相关人员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电能保护
第二十一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优化电能资源配置,防止电能资源浪费,协调供电与用电关系,维护安全有序的供电、用电秩序。
第二十二条
供电企业要加大电能保障投入,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措施,减少电能损耗,优化供电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引导用户安全合理使用电能。
第二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保证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运行时,应当不间断地向用户持续供电。因故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前通知用户或者公告
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提前7日通知或者公告;
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并通知重要用户;
因发电、供电系统故障需要停电或者限电时,应当按照预定的限电顺序进行停电或者限电。停电或者限电原因消除后,供电公司应当尽快恢复供电。
第二十四条
供电企业在用户场所安装的电能计量装置必须经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认证并加盖印章。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检查、验证或者更换。
用户发现电能计量装置不准确、损坏、丢失或者有其他故障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检查、处理;电能计量装置造成电费错误的,应当予以退款或者赔偿。
因电能计量装置不准确发生争议的,用户可以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仲裁检定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下列窃电行为
擅自在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用电设施接线、用电的;
绕过电能计量装置用电;
伪造或者开启合法或者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封存的电能计量装置的密封用电量;
故意损坏电能计量装置用电的;
故意造成电能计量装置不准确或者失效的;
其他故意不计量、少计量用电量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教导他人窃电,不得制造、销售窃电装置。
第二十六条
供电企业应当依法配备电力巡检人员,对用电安全进行检查。
电力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电力安全检查时,人数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主动出示《电力检查证书》。用户应当配合检查。
第二十七条
供电公司用电检查人员在用电安全检查中发现窃电行为的,有权对现场进行制止和保护;可以对现场窃电装置及相关事实进行记录、拍照,并立即报告供电公司,供电公司及时要求电力管理部门查处或向社会通报。安全机关。
第二十八条
供电公司可以依法中断对偷电用户的供电。供电中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提前通知;
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电。
接到中断供电通知后,窃电用户应当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造成重大损失和人身伤害。
窃电用户对供电公司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投诉。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在3日内作出是否恢复供电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电
被中断供电的用户停止窃电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电力管理部门已作出恢复供电的决定。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恢复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向电力管理部门和用户说明原因。
第三十条
被盗电量按以下方法确定
擅自使用供电企业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电力设施的,按照私接设备的额定容量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确定窃电金额;
以其他方式窃电的,按照计费电能表校准电流值指示的容量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确定窃电金额。
无法确定窃电时间的,按180天计算窃电天数;用电天数不足180天的用户,按实际用电天数计算窃电天数。每日窃电时间居民用户按6小时计算,其他用户按12小时计算。
第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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