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海水是否受到污染?

一、山东省龙口市海水是否受到污染?

1山东龙口海水受到污染2山东龙口海水受到一定污染,主要是周边工农业活动废水排放,以及海上运输、旅游活动造成的人为污染。这些污染物可能包括重金属、有机物和营养物。3此外,气候变化和海洋酸化也可能对山东龙口市海水污染水平产生影响。因此,为了保护山东龙口海水环境质量,有必要加强环境监测和管理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行可持续发展方式。


二、2018年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遵循生态优先、源头控制、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并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机制,分工明确、统筹协调的网格化监管体系。确保资金投入,强化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和推广。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要自觉践行绿色节俭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积极鼓励公众和社会团体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和公益活动。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提高绿化率和森林覆盖率,推广绿色交通和绿色建筑,减少污染物排放。从源头治理空气污染物。发电和排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自然条件、地理特征和规划发展方向,确定城市功能定位和空气质量控制指标。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燃煤燃料质量标准,并可以扩大专项排放范围。空气污染物的限值。值的实现范围。


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对前款规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进行修订。进行评估和修订时,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将评估情况和修订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确定重点大气污染物削减和控制的种类和排放总量,逐步分解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落实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


排污单位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排污单位现有排放情况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需要。得到正式认可的。


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也不得超过核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制定、调整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清单,报省人民政府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淘汰前款所列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对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部门在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确定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建设项目可能对邻近地区大气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邻近地区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意见;构成犯罪的,应当征求邻近地区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人民的意见。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处理此事。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大气环境调查监测制度,健全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制度。


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站的设置应当符合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调整或者取消。


第十五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和采样监测,自行监测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测系统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气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会商机制,对大气环境质量和重污染天气进行预测。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及时发布预警。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组织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落实区域联防联控措施。


重点区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题,推动节能减排、产业准入、淘汰落后产能和应对等方面的协调配合。针对重污染天气,开展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第十九条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和重污染天气集中的采暖季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错峰生产制度。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实行错峰生产管理的工业企业,应当在错峰生产期间调整生产经营活动,减少或者停止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和交通运输等活动。


第二十条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实现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主要人员。辖区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表示,暂停审批增加本地区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访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未达到国家和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对重大大气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突出大气污染题查处不力或者公众反应强烈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督促处理,责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限期调查并整改。上市监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实行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


空气环境质量同比改善的地区,省人民政府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支付补偿资金;空气环境质量同比改善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支付补偿资金;空气环境质量同比恶化的地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支付补偿资金。补偿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


设区的市的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及同比变化情况,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举报人线索经核实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励。


新闻媒体要加大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加强对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二十四条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健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依法查处大气环境保护执法领域职务犯罪。


检察机关发现大气污染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或者支持有关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责令排污单位停产、停业、关闭的决定的,可以要求供电企业采取措施暂停供电,供电企业应当配合。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燃煤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并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确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削减目标和措施。


第二十七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用散煤管理制度,加强民用散煤质量监督和节能炉具推广,制定促进民用散煤供应和使用的励或者补贴政策。洁净煤和优质煤。其他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


禁止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


第二十八条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整治方案,按照规定淘汰或者拆除小型燃煤锅炉、分散燃煤锅炉以及其他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燃煤锅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现有燃煤锅炉进行超低排放改造。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不得新建直燃煤、重油、渣油和直燃额定蒸发量20吨以下生物质的锅炉。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专项供热规划,发展分布式能源,统筹热源和管网建设,逐步扩大城乡集中供热范围。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现有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必须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


第三十条燃煤单位应当实现超低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规定的限值。


省人民政府能源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超低排放燃煤机组和使用清洁能源机组发电上网。


第三十一条使用燃煤炉、燃气发生器等设施的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配套设备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措施,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二节工业及相关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产业布局和发展规模,制定工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严格控制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行业。项目鼓励和支持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技术升级改造。


城市建成区及其周边重污染企业要逐步搬迁改造或改造退出。


第三十三条对未通过排气管道集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采取密闭、封存、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和内部物料储存、运输、装载。装卸等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三十四条石油化工、重点有机化工等工业企业应当建立泄漏检测和修复制度,对管道、设备等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质。


第三十五条生产、销售、使用含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原料、产品,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定期制定、调整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和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公众。


列入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高产品目录的产品,应当在其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


第三十六条产生含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的下列活动,应当使用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较低的原材料和工艺,并按照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内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封的,应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石油化工、煤化工等含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原料生产;


燃料、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


以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为原料生产涂料、油墨、粘合剂、农药等;


对于重污染天气应急通知山东的相关信息,以及山东省龙口市海水是否受到污染?今天就解到这里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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