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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天,一名乘客在地铁安检口摔倒受伤。他以地铁公司未放置防滑设施、未设置警示标志为由,起诉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地铁公司赔偿乘客各种损失10万元以上。
案件简介
原告李女士诉称,一天早上,下着雨,当她准备通过安检口时,感觉脚下一滑,摔倒在地。随后他前往附近医院接受治疗,被诊断为左侧肱骨粉碎性骨折,左侧桡神经损伤,需要立即手术。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主体及相应地铁车站管理者,在阴雨天气期间未能及时铺设防滑设施,也未在显着位置设置警示牌、标识或发布安全提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后果显而易见。如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地铁公司辩称,公司已履行安全保障和警示义务,在站内自动扶梯入口、上下电梯处提供音频提示、设置防滑标志和防滑毯等。公司保洁人员已经将李女士摔倒的地方清理干净,还在李女士摔倒后将她救起。李女士摔倒时脚跟较高,摔得踉踉跄跄。李女士摔倒前后,多名乘客路过李女士摔倒的区域,但只有李女士摔倒。因此,李女士本人未尽到注意义务。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纠纷焦点为李女士在事发地铁站安检口摔倒受伤。后者是否履行了安全防护义务,李女士本人是否对事故承担责任。根据地铁公司提交的事件视频显示,李女士摔倒受伤的地铁安检口是乘客需要减速、短暂停留进行安检活动的地方。该地点没有防滑设施,也没有警示标志,从事发前后的视频中可以看到,有乘客在那里抖掉了雨伞。现场视频识别度不高,无法准确显示瀑布所在位置是否有水。
对此,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有保证安全义务的管理者,既没有设置防滑设施,也没有在安检设备前设置要求乘客减速、停车的警示标志。雨天短暂。事发当天人流量较大。大量旅客撑着雨伞通过安检。如果他们呆在那里,难免会有一些雨水滴下来。事发前虽有保洁人员清理雨水,但未达到预期效果,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雨天路面湿滑,李女士穿着一双短跟靴子进站乘坐公交车。监控视频显示,当她步行前往地铁安检口时,由于雨天路面湿滑,她的速度并没有适当放慢。慢,从他的着装和行为上很难看出他在雨天路面湿滑时对自己的健康给予了足够的重视,所以他也有过错。
综合上述因素,法院判决双方对本案李女士摔倒受伤各承担50%的责任。地铁公司应按50%的比例赔偿李女士受伤造成的损失,其余部分由李女士承担。李女士的哺乳期评估为90天,营养期为90天;李女士主张护理费18900元、营养费9000元在合理范围内,法院予以采纳;李女士住院共9天,她声称900元的医院伙食补助费在合理范围内,法院予以采信。
李女士声称,1000元的交通费没有相应的收据,法院认定为500元。李女士被认定为十级伤残,伤残赔偿金额为147698元。李女士自费医疗费用3381334元,法院予以受理。上述费用中,地铁公司应赔偿李女士16医疗费90667元、护理费9450元、营养费4500元、住院伙食补贴450元、交通费250元、交通费73849元。伤残补偿金。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
安全保障义务包括管理人应当保证现场施工设施、设备的安全,还包括配备专门人员进行管理和救援,对安全隐患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通报。也就是说,不仅要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进行补救,而且要采取相应措施,尽可能积极地消除在可预见范围内发现的安全隐患,预防和控制安全隐患。最大程度地避免危险的发生。衡量管理者是否有违反安全保卫义务过错的标准,是看他是否按照优秀管理者的标准尽到了最大的谨慎和勤勉。
在本案中,地铁公司作为事发地铁站的管理者,对站内设施设备的了解比一般公众更清楚。尤其是事发当天下雨,应该预见到车站内的通道会因地面出现水渍而受损。由于存在湿滑危险,虽然他们派了人员擦拭通道内的地板,但从现场视频中可以看出,擦拭过的地板无法立即干燥,无法起到防滑作用,并且存在通道内没有地面湿滑的警告标志。地铁公司已经预见到安全隐患的存在。在风险防控方面,未采取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补救措施,未采取警示措施向社会通报。作为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地铁运营企业,其本身应有更加审慎的防范意识,不应因其服务性质、范围广泛等因素而免除其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的物体。因此,地铁公司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李女士因未注意自身安全,应承担5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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