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对于市场监管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汇编以及关于疫情防控市场监管处罚依据这类的话题,很多人都想了解,那就让小编带大家来讲解一下吧!
***次数71634855已用完,请联系开发者***十一、虚报资本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在六百万元以下,虚报数额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超过六百万元,虚报数额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二年内因虚报资本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报资本的;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的。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条注意事项1“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第八十一条)2“以上”,包括本数。》第八十四条)3虚报资本案按照虚报数额统计涉案总价值。4只适用于依法实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第三条)十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在六百万元以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超过六百万元,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二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四条注意事项1“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第八十一条)2“以上”,包括本数。》第八十四条)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按照虚假或抽逃的出资数额统计涉案总价值。4只适用于依法实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第四条)十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条注意事项1“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2“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下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5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往来财物的价值;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十四、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一条注意事项1“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2“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3“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4“以上”,包括本数。》第八十四条)5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往来财物的价值;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十五、假冒商标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假冒两种以上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题的解释》第一条注意事项1“同一种商品”的认定题,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名称”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即《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商标相同的商标”改变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改变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改变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商标显著特征的;在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商标显著特征的;与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其他与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第一条)3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十六、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十七、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题的解释》第三条;注意事项1“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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