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水费、垃圾费收费标准是多少?

一、武汉水费、垃圾费收费标准是多少?

武汉居民生活水价


1.1级


供货价格1-52+污水处理费0-8=送货上门价格2-32


每户每月用水量——户籍人口4人及以下,下同,25立方米——含人数内的水量;月人均用水量——户籍人口5人及以上,下同,6-25立方米——含此数以内的用水量。


2.第二级


供货价2-28+污水处理费0-8=送货上门价3-08


每户每月用水量从25立方米(不含该数字)到33立方米(含该数字)不等;人均每月用水量从6-25立方米(不包括这个数字)到8-25立方米(包括这个数字)水量。


3.第


供货价3-04+污水处理费0-8=送货上门价3-84


每户每月用水量超过33立方米——用水量不包含此数;月人均用水量超过8-25立方米——用水量不包含此数字。


垃圾费收费标准2006年12月31日之前,暂住居民每人每月2-2元,2007年1月1日起,暂住居民每人每月2-5元。


二、武汉如何处理生活垃圾?

目前,武汉市生活垃圾主要通过填埋、焚烧、生化处理、暂存等方式进行处理。目前有大型生活垃圾处置设施6座,其中垃圾填埋场3座、焚烧厂2座、生化处理厂1座。武汉绿色环保还不错,可以多了解一下


三、武汉市生活垃圾处理有何规定?

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法》,根据《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本市对餐厨垃圾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法治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协调、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综合协调机制,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统筹协调,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组织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规范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考核和监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组织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污染物排放的监测以及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过程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住房保障和住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职责。


业务部门负责指导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供销社负责制定并实施全市生活垃圾分类资源回收制度,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卫生、教育、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职责分工。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开展公益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


本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以及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宣传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知识。回收分类,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动员全社会、各阶层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第七条本市环境卫生、再生资源、物业管理、餐饮、饭店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指导、督促会员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八条本市鼓励环卫、物业和再生资源回收等企业开展市场化生活垃圾分类服务。


充分发挥调价功能,按照垃圾种类、数量收费。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与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有机融合,支持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推动生活垃圾就地就地处理,提高生活垃圾管理的科学性和便捷性。


第九条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下列类别分类


可回收物是指适合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张、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危险废物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生活来源的危险废物,包括灯具、日用化学品、电池等;


餐厨垃圾是指易腐烂且含有机物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餐厨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餐厨垃圾;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危险废物、餐厨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点以及处置利用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河内市党政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生产场所,业主委托物业服务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公司负责用于管理;物业管理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为管理负责人;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是管理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业主是管理责任人;


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由所有权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管理单位担任管理责任人;


农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展销、商店等经营场所,由开业单位或者经营者为管理责任人;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汽车站、轨道交通站以及旅游、文化、、、商业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在农村,村委会是管理负责人;


无法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


第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分类收集点,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并正常使用;


开展宣传工作,指导和监督单位和个人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对不符合分类要求的行为进行劝告和制止;


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集中至符合收运条件和环境控制要求的场所贮存,或者移交给符合分类收运规定的企业;


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记录责任区域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


第十二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要求分类放入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倾倒、投掷、焚烧、堆放;


对体积较大、整体性较强或需要拆解再加工的大件垃圾,应预约由再生资源回收服务单位上门收集,或单独投放至市政府指定的投放点。分类管理负责人;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动物尸体混入生活垃圾。


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探索实施生活垃圾定期定点分类。


第十三条从事生活垃圾商业性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根据《国家有关危险废物名录》附录《危险废物免除管理名录》规定,符合危险废物免除条件的,危险废物在收集过程中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城管执法部门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餐厨垃圾等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以及将危险废物收集至区级危险废物集中临时存放网站。


生态环境部门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区级危险废物集中暂存场地的分类暂存管理及后续运输处置工作。


本条规定的区级危险废物集中、临时贮存场所,由区人民政府设立。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分类后,由有资格的企业按照下列规定收集、运输


实行密封、分类收集运输,收集运输车辆应当注明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种类;


收集并运往符合要求的中转或处置场所,并确保每天清运;


禁止分类收集、混运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沿线不得丢弃、泼洒垃圾、泄漏污水;


可回收物和危险废物定期或预约收集和运输。


第十五条分类收运单位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分类管理负责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分类不符合要求,经多次教育劝说仍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收运。


第十六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所采用的技术、设备和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处置单位应当执行作业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及时处置收到的生活垃圾;


按照技术标准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置,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置;


定期向城管执法部门报告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数量、类别等信息。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处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有下列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未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生活垃圾运至符合收集、运输条件和环境控制要求的场所贮存,或者未移交符合分类规定的企业的收集、运输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未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未建立分类台账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放入相应收集容器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第十四条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中运输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对分类收运企业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第十六条规定,不遵守分类处置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对处置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有关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职责的,责令改正。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开发区是指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区指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8年11月28日发布的《武汉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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