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1年国家安全发展有哪些要求?
一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按照新发展理念统筹安全与发展,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强化危险意识、风险观念和底线思维,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必须做细、做实、严格、做好。
二要全面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分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清单,严格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工作考核。
三要积极推进公共安全服务,着力强化安全生产气象服务保障,建立健全部门协作、应急联动和响应机制;继续做好气发射防雷和安全监管工作,积极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推动消除监管领域的疏忽。职责重叠和监管空白。
四要抓好重点领域安全管理,全面提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能力,狠抓氢气相关业务和气象观测塔安全管理,大力加强气象园区和环境安全管理。
五要不断夯实安全基础,依托气象现代化成果,持续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做好安全气象文化宣传教育。
二、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控制,坚持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大气污染防治,加强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控制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气等空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并正在逐步改善。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考核办法,考核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完成情况。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分析大气污染源及其变化趋势,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充分发挥科技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作用。配角。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大气污染,并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养成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及限期达标计划
第八条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以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为目的,符合下列规定经济社会发展科学合理。
第九条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民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条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十二条应当定期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标准。
第十三条制定煤炭、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
燃料质量标准的制定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并与国家机动车、船舶、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衔接,同步实施。
前款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配备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的工业设备。
第十四条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定大气环境质量达标期限计划,并采取措施,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或省级人民政府。
制定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征求相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五条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直辖市、设区的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计划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计划的实施情况和情况。公开。
第十七条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及时进行评估和修订。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十九条排放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所列工业废气、有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燃煤热源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单位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违法排放、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为逃避现场检查而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开通应急排放通道、空气运行异常等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逃避监管。污染防治设施等
第二十一条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总量控制目标确定和总量控制指标分解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以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
国家逐步实施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交易。
第二十二条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约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地区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责令主要负责人停止审批本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访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定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评价规范,组织全国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络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监测工作。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情况,发布全国统一的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标准,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和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监测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重点排污单位的具体监测方法和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根据大气环境承载力确定本行政区域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和污染物排放要求。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因素,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数据传输异常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
第二十六条禁止擅自占用、损毁、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淘汰期限,纳入国家综合产业政策目录。
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目录中的设备和产品。技术采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的技术。
淘汰的设备、产品不得转让他人使用。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大气污染损害评估制度。
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影等方式对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对大气污染物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丢失、隐匿有关证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人民政府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相关设施、设备、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热线、电子邮箱地址等,方便公众举报。
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信息,经核实属实的,将依法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对举报人给予励。
举报人向所在单位举报的,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燃煤等能源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调整能源结构,促进清洁能源生产和使用;优化煤炭使用,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减少煤炭生产、使用和转化过程中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三十三条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灰分,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洗煤设施,保证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已建成煤矿不得开采低硫分、低灰分煤炭或者符合已达标排放要求的燃煤电厂的要求。除需要洗选的煤炭外,应当限期建设配套洗煤设施。
禁止开采放射性、砷等有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第三十四条国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清洁煤炭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采取合理可行的技术措施控制煤层气
关于对网上对人工影响天气科普宣传教育和2021年国家安全发展有哪些要求?的热门话题内容已解完毕,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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