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上远程验证变成黄码怎么办?
如船上远程核查变成黄码,首先要及时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并按要求进行检疫防控。同时,要落实船内防疫措施,提高船员和乘客的防护意识,加强通风、消等工作。如果出现确诊或疑似病例,应立即隔离并进行核酸检测,并及时随访,减少病传播。最重要的是保持冷静,落实科学防控,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卫生部门的指导和要求。
二、海运绿码是什么意思?
自3月9日起,计划停靠浙江省宁波舟山港的航行船舶将配备“健康码”。这是宁波海事依靠大数据智慧监管手段严防境外疫情输入、推动复工复产的创新。措施。
“抵港航行船舶健康码”系统是宁波海事部门为防控境外输入性疫情实施的专属识别码。集成全船舶AIS数据、船舶港口检验数据和港口生产数据,可自动提取船舶全航行轨迹。以及港口靠泊和离泊信息。船舶抵港前一天对比各国实时疫情水平,生成红、黄、绿三种不同风险的“健康码”,有效克服人工筛查和船舶申报可能出现的遗漏。
宁波海事将精准落实“红码”、“黄码”船舶分级管控,提前指导港口、引航员等单位生产调度安排,前移关卡,做好境外输入疫情防控工作;实施“绿码”船舶优先检验、优先抛锚、优先引航、优先进港、优先卸货,切实保障复工复产。
三、卫生防疫法全文?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简称《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境卫生检疫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
“检验”是指国境卫生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卫生检疫机构实施的医学检验和卫生检验。
“感染者”是指患有检疫传染病的人,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初步诊断为检疫传染病感染者或者已处于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人。疾病。
“流行病嫌疑人”是指接触过检疫传染病感染环境并可能传播该检疫传染病的人。
“隔离”是指将感染者安置在指定场所,其活动并提供治疗,直至消除传染病传播的风险。
“留置检查”是指将疫情感染嫌疑人关押在指定场所进行诊断、检查。
“现场诊断、检查”是指在卫生检疫机构指定的时间内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构或者其他医疗卫生单位接受诊断、检查;或者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到其居住地进行检查、检查。
“运输设备”是指货物集装箱。
“卫生处理”是指隔离、留院检查、现场诊察等医疗措施,以及消、灭鼠、除虫等卫生措施。
“传染病监测”是指对特定环境和人群的流行病学、血清学、病原学、临床症状等相关影响因素进行调查研究,预测相关传染病的发生、发展和流行情况。
“卫生监督”是指为贯彻落实卫生法规、卫生标准而进行的卫生检查、卫生鉴定、卫生评价和抽样检查。
“运输工具”是指船舶、飞机、火车和其他车辆。
“边境口岸”是指通航口岸、机场、车站、陆地边境和国界河道口岸。
第三条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构的业务范围是指为国境口岸服务的涉外宾馆、饭店、,为出入境交通提供食品和服务的单位,为出入境人员提供服务的单位。运输和集装箱。进行检疫、监测、卫生监督和货物出运的场所。
第四条进出境的人员、车辆、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接受检疫,只能入境。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出境。
第五条卫生检疫机构发现感染者,应当立即隔离,防止他人感染,并按照本细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
卫生检疫机构发现疑似病例时,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八章的规定进行处理。但是,对患有第八章规定以外疾病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其离开时起实施不超过传染病最长潜伏期的现场医学检查或者留院检查等卫生处理。传染性环境。
第六条卫生检疫机构应当阻止感染者、疑似人员出境,但从境外入境并在抵达时接受现场医学检查的人员,要求出境的,可以准予出境;如果乘坐交通工具出境,检疫医生应当在出境检疫证明上签注这种情况,并通知交通工具负责人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第七条在国境口岸及其停留地的出入境车辆上,凡非因意外伤害造成且死因不明的尸体,必须经卫生检疫机构检验,发给尸体转运许可证。搬迁。
第八条车辆来自国内疫区,或者在国内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因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车辆负责人应当向到达地国境口岸卫生部门报告。检疫机关报告并接受临时检疫。
第九条境内外发生检疫传染病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报请国务院决定采取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检疫措施
-1。下令封锁陆地边界和国界河流相关地区;
-2。明确某些物品必须经过消、驱虫后方可从境外运入或从境内运出;
-3。禁止某些物品从境外运入或运出境;
-4。指定第一个入境口岸和着陆机场。除遇险等特殊原因外,来自境外疫区的船舶、飞机未经第一入境口岸、机场检疫,不得进入其他口岸、机场。
第十条进出境集装箱、货物、废物等物品到达口岸时,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必须向卫生检疫机构申报,接受卫生检疫。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或者发现与人体健康有关的鼠类、病媒昆虫的集装箱、货物、废物等物品,应当进行消、除鼠、驱虫或者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
集装箱、货物、废物等物品的所有人要求异地卫生检疫和卫生处理的,卫生检疫机构可以提供便利,并按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进出境的承运人、托运人、邮递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构申报,接受卫生检疫。特殊物品审批表用于办理通关手续。未经卫生检疫部门许可,不得进出境。
第十二条进出境的旅客、工作人员携带或者托运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和物品的,应当接受健康检查。卫生检疫机构应当对来自疫区或者受传染病污染的各类食品、饮料、水产品等实施卫生处理或者销毁,并出具卫生处理证明。
第十三条卫生检疫机构对实行卫生检疫的邮包进行卫生检验和必要的卫生处理时,邮政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未经卫生检疫部门许可,邮政部门不得寄递物品。
第十四条卫生检疫单证的种类、式样和签发方式由海关总署规定。
第二章疫情通报
第十五条国境口岸和在国境口岸停留的车辆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口岸有关单位国境口岸及其车辆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卫生检疫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卫生检疫机构发现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的,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发现检疫传染病的,还应当以最快的方式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监测传染病时,应当向卫生检疫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境内外一定地区发生检疫传染病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宣布该地区为疫区。
四、船舶防污染规定?
船舶防污染规定
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船舶防污染文件和防污染设备
第四章船舶石油作业及油污排放
第五章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第六章其他船舶污水
第7章船舶垃圾
第八章利用船舶倾倒废物
第九章水上、水下船舶修理、打捞、拆船工程
第十章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
第11章惩罚与励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维护海域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水域、港口内的所有中外船舶、船舶所有人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和港口航行的船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物和其他有有害物质。法规。
第五条船舶不得向港口淡水水域、河口附近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洋自然保护区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物和其他有有害物质。
第六条船舶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或者其他有物质污染海域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消除污染,并向就近的港口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尽快接受调查处理。
第七条船舶发生海上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港口监管机构有权强制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污染损害,包括强行拆除、强行拖航等措施。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造成事故的船舶承担。
第八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造成或者发现其他船舶污染海域或者违反规定的,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九条船舶需要在港口进行洗舱作业的,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污染海域,并事先向港口监管机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为保证油船安全引航、靠泊,防止海域污染,所有进港的卸货油船保留的压载水不得少于油船载重量的四分之一。对未按规定保留足够压载水的油轮,港务监管机构必须调查压载水去向并酌情处理。
第十一条船舶发生油污事故或者违法排油后,不得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如需使用,应提前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口岸主管提出申请,并注明消散剂的品牌、计划用量和地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发生污染事故或者船舶违规排放污染物时,被罚款或者承担清理、赔偿等经济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行为人,必须办理相关资金的财务担保或者支付手续。航行前。
第十三条航行于航线、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除遵守本条例规定外,还应当适用我国参加的1969年《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派对。
第三章船舶防污染文件和防污染设备
第十四条船舶防污染文件
总吨位超过150吨的油船、总吨位超过400吨的非油轮、载运散装油品的船舶超过2000吨的船舶,必须分别装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相应的船舶防污染文件;
船舶还应当准备港口监管要求的其他防污染文件。
第十五条150总吨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船,防油污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机舱污水和压载水采用不同的管道系统;
设置废油储存罐;
安装标准排放连接;
安装油水分离设备或过滤系统,并满足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含油污水排放时,处理后排放的含油污水含油量不超过15毫克/升的要求。当油污排放距离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时,排放污水时,处理后排放的含油污水含油量不得超过100mg/L的要求;
超过10,000总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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