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供暖开始和结束时间?

一、承德供暖开始和结束时间?

1、根据相关供暖规定,承德市冬季供暖时间为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共4个月。


2、近年来,政府关注民生,对供热企业给予财政补贴。加热时间可根据温度条件灵活控制。一般可提前半个月,即11月1日开始供暖,次年可延长半个月,即3月31日停止供暖。


承德中心城区供暖时间为11月1日。北方三县围场、丰宁、隆化仅比这个时间早。10月26日、27日基本开始预热和试运行。


二、河北省承德市供暖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热和用热管理,规范供热和用热行为,维护供热和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供热质量,保障和改善供热为保障人民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和用热等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供热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公共利益优先、节能环保、确保安全、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供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城市供热工作。管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多元化投资城市供热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产业,推广使用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应急预案,健全组织指挥体系和应急保障机制。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根据政府供热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供热应急预案。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用地组织编制本级专项供热规划。规划和空间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专项供热方案。确需变更的,必须依法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供热项目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并及时报告供热单位。提供所有供暖设施的信息。


第九条城市供热实行分户计量、温度控制。实行城市供热的新建住宅建筑和进行供热设施改造的现有住宅建筑必须安装供热系统控制装置、热量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控制装置。


按规定对既有建筑、老旧小区进行供热设施改造时,热力用户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公司应当予以支持。


供热设施改造应保证建筑的安全、完整、美观、舒适。


第十条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对现有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限期建设。翻新或拆除。


第三章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维护、修理、改造和管理。


住户控制的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室外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非住户控制的热用户室内非共用设施由热用户负责,共用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供热单位与用热单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依法负责保修期内供热设施的调试、管理、维护和更换;保修期满后,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设施的管理、维护和更换。


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得少于两个采暖期,保修期自供热设施正式投入运行之日起计算。


供热单位负责现有建筑改造安装的共用供热设施的管理、维护和更换。凡是人为造成的损坏,由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定期对其经营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修理、更新,保证供热设施的完好和安全运行。供热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建设占用供热管道或者附属设施的;


-2。擅自损坏、占用、移动供热管道、采砂、挖土、打桩、爆破作业的;


-3。擅自拆除、遮盖、改造、拆除、损毁供热管道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4.堆放、排放、倾倒有、有害、易燃、易爆物品以及使用加热管、支架悬挂物品的;


-5。擅自连接供热管道的;


-6、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妨碍供热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十五条热门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造室内供暖设施,确实会影响供暖质量;


-2。擅自安装排水阀、循环泵;


-3。擅自开启、调整、移动、拆除供暖阀门、密封件、测量仪表等;


-4。供热设施中热水或蒸汽的排放和使用;


-5。擅自扩大供暖面积的;


-6。阻碍供热单位维护、管理供热设施的;


-7。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


热力使用者有上述行为,造成温度不达标的,由热力使用者自行承担责任,除非热力使用者已按照供热单位的要求进行改正。


第4章加热和热量的使用


第十六条城市供热实行营业执照制度。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取得供热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根据自身供热能力和供热业务许可证确定的供热方式和供热范围提供热源并发展用户。


第十七条供热期间,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停工、停业。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拟暂停、停止运行的,应当在供暖期开始前6个月向当地供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供热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决定是否批准。


供热单位不能保证安全稳定供热的,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供热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实施紧急接管。


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气等的单位必须保证供应,不得擅自中断。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八条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热、用热合同。供热合同格式文本由供热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供热面积、供热起止时间、温度标准、收费标准、付款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管理限额、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派对。


第十九条供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供热信息管理系统和供热用电报告、投诉和争议解决制度,及时受理和解决热力用户的诉求。


供热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电话,并在供热期间实行24小时服务。


第二十条双桥区、双滦区、高新区等中心城区供暖期为当年11月1日0时至次年3月31日24时。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供暖期。


因天气原因需要提前或者推迟供暖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并给予相应的补贴。


第二十一条供暖期间,除不可抗力和用热单位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热单位的卧室、客厅、大厅温度不低于18。


摄氏度,其他室内空间的温度应符合设计规范标准。


非住宅用热用户的室内温度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用热者室温检测制度。


如果用热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可以向供热单位举报。供热单位应当在收到报告后12小时内提供测温服务,测温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热用户与供热单位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若因供暖设备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按合同规定退款。


室温检测方法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供暖期间,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因设备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导致停止供热的,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热单位,立即组织抢修,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停止供热的时间减少供热用户的供暖费。


第二十四条实行分户计量的热用户,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制。基本热价不得超过按供热面积收费标准的30%。两部制计算的热费超过按供热面积收费标准的,超出部分不得高于按供热面积收费标准的10%。


未实行分户计量的住宅用热用户按建筑面积收费。建筑面积是指房产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未取得房产证的,按照测绘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


第二十五条热用户应当按照供热合同的约定及时缴纳热费。若逾期未缴取暖费,供暖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提醒通知。用户收到催款通知后15日仍未缴纳费用的,供热单位不得损害其他用户的供热权益。您可以供热或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新建房屋首次纳入供热管网的,实行集中供暖,新建房屋交付使用前的供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支付。


第二十六条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终端热用户收取热费,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代收,或者设立便民收费点、开通网上支付等方式,为热用户提供便利。


任何单位不得将热费与用热单位的其他费用捆绑在一起。


第二十七条用热单位申请暂停或者恢复用热的,必须于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或者恢复用热手续,由供热单位办理。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救助制度,对优抚对象、城镇低保户和其他特殊需要群体实行供热费减免。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供热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进行施工的,由供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建设单位逾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并限期拆除。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建设占用供热管道或者附属设施的;


-2。擅自损坏、占用、移动供热管道,进行采砂、挖土、打桩、爆破作业的;


-3、堆放、排放、倾倒有、有害、易燃、易爆物品,以及使用加热管、支架悬挂物品的;


-4。擅自连接供热管道的;


-5。其他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妨碍供热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的,由供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禁止行为之一的,由供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1。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天承德市双桥区三天天气的题就讲到这里了,如果还想了解更多的承德供暖开始和结束时间?相关话题,记得持续关注本站。

除非特别注明,本站所有文字均为原创文章,作者:admin

No Comment

留言

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

感谢你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