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项重大隐患认定标准?

一、十五项重大隐患认定标准?

1.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标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规定,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重大事故风险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考核合格的。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涉及危险化学品工艺重点监管的设备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急停功能,设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和急停系统尚未投入使用。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行紧急切断功能的;有气体、液化气体、剧液体等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全压液化烃储罐按照国家标准没有注水措施。


通用管道灌装系统不用于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有害液化气体的灌装。


光气、氯气、硫化氢等剧气体管道经过厂区以外的公共区域,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


区域架空电力线路经过生产区域,不符合国家标准。


在役化工厂尚未正式设计,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使用列入淘汰安全技术和设备名录的工艺和设备。


涉及易燃、有、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照国家标准配备防爆电气设备。


控制室或机柜室面向有火灾、爆炸危险装置的一侧不符合国家防火、防爆标准要求。


化工生产设备未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双电源,自动化控制系统未配备不间断电源。


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投入正常使用。


未建立与岗位相适应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或者未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尚未制定操作规程和过程控制指标。


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空间等特种作业管理制度,或制度未有效执行。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或工业试验,直接投入工业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通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设备尚未制定试生产计划已投入运行;该精细化工企业未按照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危险化学品储存不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超量、超品种储存、不相容物质混合储存。


2.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标准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2-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3-相邻矿井的竖井和巷道相互连通。


4-未及时填写图纸,现状图纸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5-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地下相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6、地表水系统穿越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水防治措施。


7、排水系统不符合设计要求,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8-井口标高比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低1米,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九、中、复杂水文地质类型矿山没有专门的水防治机构、探水、排水作业队伍或者专门的探水、排水设备。


10、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重点巷道防水门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


11、有自燃危险的矿井,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设计采取防火措施的。


12、在有突水威胁的地区或可疑地区进行采矿作业,而不进行探水和排水。


13-受地表水回流威胁的矿山在矿山上游暴雨或洪水期间不会暂停生产并疏散工人。


14、相邻矿山开采交错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15、采矿偏线内有居民村或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的。


16、擅自开采各类安全支柱或者其形式、参数不符合设计值的。


17、生产过程中形成的采空区未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18-存在严重的地爆条件,但未采取预防地爆灾害的措施。


19、巷道、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20、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者风速、风量、风品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


21-未提供带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器和自救器。


22-防坠落装置、车辆避雷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升降系统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没有定期测试或检查。


23-主负载不使用双电路或双电源,或者单个电源不能满足所有主负载的需要。


24、向地下供电的地面变压器或地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点接地。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地下转露天开采,采空区未勘探或者未对采空区实施特殊安全技术措施的。


2-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3-挖矿不是以自上而下、逐步或分层的方式进行的。


4、工作坡度大于设计工作坡度,或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5、擅自开采或者破坏设计中保留的矿柱、岩柱、悬矿体的。


6、未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评价采场边坡、垃圾场的稳定性。


7、高度200米及以上的斜坡或垃圾场不进行在线监控。


8-斜坡上有打滑现象。


9-上山道路坡度比设计坡度高10度以上。


十、封闭圈深度在30米以上的沉陷露天矿,未按照设计要求建设防洪排水设施的。


11、雷雨天气时进行爆破作业。


12-危险垃圾场。


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库区、尾矿坝内有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采矿、挖掘、爆破等活动的。


2、坝体存在贯穿性横向裂缝、大面积管涌、流土变形、坝体有深层滑移迹象。


3-大坝外坡坡度比设计坡度陡。


4、坝体超过设计坝高,或尾矿库储存量超过设计库容。


5、尾矿堆积坝的上升速度大于设计的堆积上升速度。


6、未按照规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评价坝体稳定性的。


7-渗透线埋深小于控制渗透线埋深。


8-安全超高、旱滩长度小于设计要求。


9、排洪系统建筑物严重堵塞或倒塌,导致排水能力急剧下降。


10-设计外的尾矿、废料或废水进入仓库。


11、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矿混合排放时,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排放。


12-未按照设计要求在冬季进行冰下采矿作业。


3、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标准


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危险化学品、消防、特种设备等相关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特殊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特殊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所有相关工贸行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相应行业。


特殊重大事故隐患


1-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业区域。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位于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筑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够。


可燃粉尘和可燃气体等易增加爆炸风险的介质共用一个除尘系统,不同消防分区的除尘系统相互连接。


干式除尘系统没有标准化任何泄爆、防爆、惰化、抑爆等爆炸控制措施。


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灰,未采取可靠措施防止火源。


除尘系统采用沉降室除尘,或采用干隧道结构作为除尘风道。


针对铝、镁等金属粉尘和木屑的干式除尘系统,标配不具备气锁和除尘装置。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20区不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和设施。


破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清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某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道未按要求安装火花检测报警装置。


未建立除尘系统,作业现场积聚的粉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2-使用液氨制冷的工业领域。


人员较多的生产场所,如包装间、分隔间、产品分选间等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速冻装置未设置单独的工作室,且工作室内工人人数超过9人。


3-与有限空间运营相关的行业领域。


有限空间工作场所未进行标识,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重大工业事故隐患


1-冶金工业。


在铁水、钢水、液态渣提升影响范围内设置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


吊运铁水、钢水、液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相关要求的;钢厂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态炉渣时,不使用固定门式吊钩、门式吊钩梁和耳轴销的铸造起重机。吊钩、钢丝绳及其端部固定件未定期检查,发现题未及时整改。


盛装铁水、钢水、液态渣的罐体耳轴未按照国家标准定期进行探伤检验。


冶炼、冶炼、精炼生产区域及熔体泄漏、飞溅影响范围内的安全坑内有积水,并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注过程中没有铁水罐、钢水罐、溢流罐、中间溢流罐等高温金属液应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炉、窑、罐、罐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不定期检查,发现焊缝严重开裂、腐蚀、破损、衬砖破损、外壳发红、明显弯曲变形等现象的,不报修或报废,而是报废。继续使用。


氧枪等水冷元件未设有出水温度及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和温度监测,且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气柜建在人口密集区,距离大型建筑物、仓库、通讯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不远;附属设备、设施未按照防火、防爆要求配备防爆设备的;机柜顶部未安装防雷装置。


燃气区域人员集中的值班室、操作间等场所未安装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配备可靠的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配气主管上支管连接点无可靠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种气体管道,车间入口处均无总截止阀。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通过考核。


2-有色金属工业。


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和炉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钩、钢丝绳及其端部固定件未定期检查,发现题未及时处理。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位于铜水、炉渣等熔融有色金属提升影响范围内。


未定期对装有熔融有色金属(如铜水和矿渣)的储罐和其他容器的耳轴进行测试。


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及受熔体泄漏、飞溅影响范围内的安全坑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易燃易爆物品放置在熔化物容易飞溅的区域。


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注过程无应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高温运行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部件未配备应急冷却水源及其他应急冷却措施。


熔炼炉水冷组件未设有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没有防止大量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炉、窑、罐、罐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不定期检查,发现焊缝严重开裂、腐蚀、破损、衬砖破损、外壳发红、明显弯曲变形等现象的,不报修或报废,而是报废。继续使用。


燃烧器及其他使用燃气的燃烧装置未设有快速切断阀,以防止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而切断燃气。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通过考核。


3-建材工业。


水泥厂煤磨布袋除尘器未配备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或未配备气体灭火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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